河南省旅游條例
法律責任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 二十二條第二款、第 二十六條規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其違法所得,并可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 三十五條、第 三十六條、第 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可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旅游經營者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造成旅游者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并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 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拒絕、阻礙旅游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關聯法規:
第五十二條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1996年7月27日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河南省旅游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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