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土地管理條例
土地使用權交易與監督法律責任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交易
第四十一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轉讓、出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必須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第四十二條 國有土地租賃,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租賃合同,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租金。
土地使用權租賃期限一般為一至五年。土地使用權租賃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依法申請續租。
房地產開發用地不得以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三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進行。
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形成的國家股權,依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國有企業因破產、兼并、合并、分立、清算或者股份制改造等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按下列權限辦理土地評估結果確認和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的審批手續:
(一)省屬國有企業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市(行署)屬國有企業報市(行署)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ㄈ┛h屬國有企業報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ㄋ模┢髽I土地使用權跨行政區域的,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ㄎ澹┥鲜泄镜耐恋靥幹脠笫〖壱陨贤恋匦姓鞴懿块T審批。
不按規定辦理土地處置審批手續的,其處置行為無效;越權批準土地處置的,其批準文件無效。
第四十五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出讓底價為基礎的地價體系。
基準地價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地價評估資質的單位負責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由市、縣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第四十六條 國有企業因破產、兼并、合并、分立、清算或者股份制改造以及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必須委托有土地評估資質的單位進行地價評估。
企業改革后的用地,符合國家現行劃撥供地規定的,可仍以劃撥方式使用。國有和集體企業兼并國有企業涉及的土地,不屬于劃撥供地范圍的,經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也可以在一定年限內維持劃撥使用。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 土地監察堅持預防為主,預防與查處相結合的原則,實行土地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土地巡回檢查制度、土地違法案件報告制度、土地重大違法案件備案制度。
第四十八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霞壢嗣裾恋匦姓鞴懿块T對下級人民政府的違法批準占用土地和發證行為,宣布其批準文件和所發土地證件無效,并予以公告;建議行政監察機關對主要負責人和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ǘ┥霞壢嗣裾恋匦姓鞴懿块T對下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合法或者明顯不當的,責令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ㄈ┥霞壢嗣裾恋匦姓鞴懿块T發現下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處罰、處理決定確有錯誤的,責令下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重新依法作出處罰、處理決定或者直接依法處罰、處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不依法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擅自改變土地利用現狀或者破壞土地上的附著物的,由處理土地爭議的人民政府責令當事人賠償經濟損失,并處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罰款。對造成耕地荒蕪的,對其責任者處以每平方米五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承擔耕地開墾和土地復墾的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拒不開墾、復墾或者未按規定開墾、復墾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按應當開墾耕地和復墾面積處以每公頃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取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不履行開墾、復墾義務的,其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建議行政監察機關對主要負責人和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 未經批準開發荒山、荒地、荒灘等從事種植業、林果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用地手續,逾期不補辦的,按照擅自開發土地面積,處以每公頃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回土地,并按照擅自開發土地面積,處以每公頃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開墾十五度以上的坡地、沙荒地和禁止開墾的濕地,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土地原狀并處以每公頃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非法占用或者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罰:
?。ㄒ唬┓欠ㄕ加猛恋氐?,按非法占用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罰款;違反城市和村莊、集鎮規劃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二)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使用土地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非法批準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 三十八條第四款規定,拒不退回超過標準的宅基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在超過標準的宅基地上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 四十條規定不辦理用地批準手續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用地批準手續。逾期不辦理的,按建筑面積處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截留、挪用、占用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和征地補償、安置補助等費用,以及拒不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如數退還或者繳納,并處以非法截留、挪用、占用和應當繳納費用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對于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有關單位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復議和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和訴訟又拒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決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可以查封違法占用建筑物或者收回土地。
第五十八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九條 拒絕、阻礙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條例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應用解釋。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黑龍江省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土地管理實施條例》和黑龍江省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黑龍江省土地管理實施條例〉的決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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