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哈爾濱市城鄉規劃條例
城鄉規劃總則
【頒布單位】 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文字號】 哈爾濱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5號
【頒布時間】2011-11-15
【生效時間】 2012-01-01
【時效性】 有效
《哈爾濱市城鄉規劃條例》業經哈爾濱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11年7月21日通過,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11年10月20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11月15日
哈爾濱市城鄉規劃條例
(2011年7月21日哈爾濱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2011年10月20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第三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按照規定權限或者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委托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規劃管理工作。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城鄉規劃實行統一管理。
規劃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鎮、鄉、村莊,不單獨編制鎮、鄉、村莊規劃,納入城市規劃;規劃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村莊,不單獨編制村莊規劃,納入鎮規劃;其他鎮、鄉、村莊應當按照規定編制鎮、鄉、村莊規劃。
各類城鎮新區、開發區、產業集聚區、功能園區、工礦區等應當統一納入城市規劃、鎮規劃。
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應當納入城鄉規劃,實施規劃管理。
第五條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應當綜合考慮人口、資源和環境因素,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加強城鄉水網體系、城鄉傳統風貌的保護,優先發展城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增加公共綠地和公共空間,控制建筑容量和高層建筑。
第六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符合上一層級城鄉規劃的要求。
市、縣(市)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城鄉規劃編制計劃并組織實施,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應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工作的公眾參與制度。
第九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規劃管理信息系統,加強自然資源和地理空間數據庫建設,實現與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
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應當使用城市統一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的基礎測繪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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