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哈爾濱市城鄉規劃條例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七條 市、縣(市)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遇有重要情況,應當及時報告。
第五十八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級政府所屬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和下級政府實施有關城鄉規劃的監督檢查。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履行城鄉規劃管理職責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和處理在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中的違法或者不當行為。
第五十九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工程建設領域信息共享、監管聯動機制和查處違法建設信息抄告反饋制度,及時發現、記錄和查處違反城鄉規劃的建設活動。
第六十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和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建設工程設計單位實施與城鄉規劃相關活動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處理違反城鄉規劃的活動。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依法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管理的區域,已取得規劃許可的建設項目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對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建設活動,提出處理意見移送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機構立案查處;其他建設活動由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機構負責監督檢查。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與行使相對集中處罰權的機構之間的工作銜接機制,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六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內的違法建設行為,應當予以制止;對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配合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第六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對所轄村莊范圍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或者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配合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第六十三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本區域內違法建設行為的,有權予以制止,并及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制定相關管理制度或者規定,致使城鄉規劃實施及管理工作無明確依據,管理混亂的;
(二)未依法組織編制相關城鄉規劃,組織編制的相關城鄉規劃違反上一層級規劃或者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內容的;
(三)違反有關城鄉規劃、行政許可的規定辦理規劃許可,或者拒不履行上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的責令撤銷相關規劃許可決定的;
(四)未按照規定履行規劃監督檢查職責,對應予發現、制止、查處的違反城鄉規劃的建設活動未能及時發現、制止或者查處的;
(五)未按照規定公開規劃方面的政府信息,或者未按照規定的程序、時限、方式、要求征求、聽取公眾和利害關系人意見的;
(六)對公眾依法舉報、控告的違反城鄉規劃行為,未按照規定處理的。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實施問責;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縣(市)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實施問責。
第六十五條 與實施城鄉規劃相關的行政部門、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影響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
(二)組織編制涉及城鄉規劃的行業規劃時,未按照規定征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意見,影響城鄉規劃實施的;
(三)對依法應當依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許可、規劃條件及規劃核實意見等辦理相關許可、備案、登記等事項,未按照規定辦理的。
市人民政府所屬行政部門、單位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實施問責;其他行政部門、單位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市屬相關部門、區、縣(市)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實施問責。
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在施工現場對外公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等事項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開工前未按照規定通知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進行現場核驗的,由建設工程所在地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建設項目未經規劃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或者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建設工程所在地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未按照規定進行配套建設的,由建設工程所在地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建,在規定期限內未補建或者無法進行補建的,處應配建部分建設工程造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由建設工程所在地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工程所在地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無法實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罰款:
(一)違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進行整改的決定,繼續進行建設的;
(二)對城鄉規劃實施造成影響的建設工程,逾期不履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的限期改正決定的;
(三)在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建設的區域建設或者違反城鄉規劃有關禁止建設的強制性規定的;
(四)非法占用城市規劃公園、綠地、道路、停車場、廣場、高壓供電走廊、壓占各種地下管線和消防通道進行建設的;
(五)妨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市容景觀和侵占公共用地的;
(六)違反城鄉規劃和相關國家標準、規范的強制性內容,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城鄉規劃實施的影響的。
第七十二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所在地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七十三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批準的臨時建設期限內,違反規定轉讓、出租、抵押臨時建設用地、臨時建筑物、構筑物,或者擅自改變臨時建設用地性質、臨時建筑物、構筑物使用性質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收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銷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七十四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拒不執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決定,繼續進行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通知相關單位暫停向違法建設工程供水、供電,相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七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規定,制定相關配套實施規定。
第七十七條 本條例自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市人大常委會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布的《哈爾濱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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