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土地管理條例
土地權與土地利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關聯法規: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確定和變更,土地調查、登記和統計,土地規劃、保護、利用和監督,土地征用、土地使用權交易、土地用途改變以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爭議的處理等,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行署)、縣(含縣級市,下同)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市轄區及其鄉(含鎮,下同)、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鄉的土地,實行垂直管理。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省農墾、森工系統設立土地管理派
出機構,負責墾區、森工國有林區經依法批準的農(牧)場、林業局(場)范圍內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五條 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外,下列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ㄒ唬﹪覔芙o機關、企業、事業等單位及部隊使用的土地;
?。ǘ﹪覔芙o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使用的土地;
?。ㄈ┪唇洿_權的荒山、荒地、島嶼等土地。
國家所有的土地,用地單位和個人只依法擁有使用權。
第六條 城鄉土地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登記。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市、縣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墾區所屬農、牧、林場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范圍的土地,國有森工林區內建設用地以及中、省直和部隊所屬農、牧、林、漁場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省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對歷史遺留的林農矛盾突出、爭議較大的土地,由省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具體解決辦法。
縣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頒發的土地證書,是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憑證。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關聯法規:
第七條 土地登記的具體工作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
土地登記申請人應當依照國家規定交納土地登記費用。
第八條 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以及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依照國家規定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土地用途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
墾區經依法批準的農、牧、林場范圍內國有土地使用權發生變更和改變土地用途的,森工國有林區經依法批準的林業局(場)范圍內建設用地使用權發生變更和改變土地用途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受理變更登記申請。
第九條 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ㄒ唬┏鞘泻?a href=http://m.copantips.com/topic/xcly/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鄉村非農業建設用地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爭議,由市、縣人民政府處理;
?。ǘ┓N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用地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爭議,鄉、縣、區所屬單位間的,由縣、區人民政府處理;市(行署)行政區域內縣間或者縣與市(行署)所屬單位間的,由市(行署)人民政府處理;市(行署)間或者縣與省以上所屬單位間的,由省人民政府處理;
(三)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在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等生產用地的使用權爭議,屬于鄉管轄的,由鄉人民政府處理。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或者破壞土地上的附著物。屬于耕地的,仍由原使用單位耕種,不得荒蕪。
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調處土地權屬爭議的具體工作。
第三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十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具體土地規劃資質的單位編制。
墾區、森工國有林區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農墾、森工系統組織有關部門和
具有土地規劃資質的單位編制,按照本條例第 十二條第五款規定的審批權限批準后,將規劃內容分別納入有關市、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十一條 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
土地整理、開發、復墾等專項規劃,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經市(行署)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
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國務院批準。
哈爾濱市、齊齊哈爾市以及國務院指定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其中,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鎮以外的其他鄉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批準,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墾區、森工國有林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依法批準后,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訂具體辦法,保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貫徹實施。
第十三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土地調查統計制度??h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組織具有土地勘測資質的單位進行土地調查,并根據調查成果、規劃土地用途和國家制定的統一標準,評定土地等級。
第十四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建立土地管理信息系統,對耕地和城鎮建設用地等土地利用狀況進行動態監測,定期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土地利用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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