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城市建設用地實行總量控制的規定
為加強土地利用的總量控制,防止土地資產流失,增加地產收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的通知》(中發[1997]1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國家計委、國家土地管理局《建設用地計劃管理辦法》(計國土[1996]1865號),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就城市建設用地實行總量控制作如下規定:
一、由市土地管理部門、規劃管理部門、計劃管理部門根據土地資源現狀、城市發展規劃、市場需求和各單位申報的建設用地計劃,進行綜合分析、預測、調查,確定年度土地供應總量的控制指標。對總量進行綜合平衡后,按用地數量、性質、類別和用途進行分解,并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由市人民政府下達。
二、各項建設用地都要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年度土地利用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一經下達,必須嚴格執行,不準突破。
三、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是土地利用的總量控制指標,其中城市建設用地計劃和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是城市建設用地總量控制指標,每年市政府確定向社會公開招標、拍賣的土地,包含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中。城市建設用地規模,必須服從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四、各用地單位必須在上年的10月底以前向市規劃、土地管理部門申報下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包括建設項目名稱、擬建設用地位置、用地面積、地類及土地權屬等)。市規劃、土地、計劃、環保、建設等部門對上報計劃進行審核。對不申報建設用地計劃的,市政府在總量控制指標內不予安排。
五、市計劃、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在辦理用地審批過程中,對沒有列入計劃指標內的項目和弄虛作假騙取計劃指標的項目,不予審批。嚴格控制各類項目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
六、市規劃、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對城市各項建設用地進行執法監察,對未列入年度計劃指標內非法開工建設的項目,依照法律、法規堅決查處。
七、今后在城市規劃區建成區內,原則上不再審批零散的臨時經營性建設項目,對適合搞臨時經營性建設用地,有關部門可以聯合辦公,統一組織開發,其中適合招標、拍賣的項目,可實行公開招標、拍賣。
八、特殊項目確需建設,且突破用地計劃時,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
九、本規定自1998年4月15日起施行。本規定與國家和省的規定相抵觸時,執行國家和省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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