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眼”看公共文化設施的可持續發展(上)
“公”與“益”的統一
1、公與益統一成為必然趨勢
公共設施是一種公益項目,更多的偏重于公共利益、偏重于為大眾服務,就我國公共設施的運營現狀,公共性與經濟效益大多沒有實現統一。但縱觀國外成功的公共設施的發展軌跡:“公”與“益”可以很好的融合,實現自身價值的最大化。公益的“公”絕不是代表免費或由政府買單,過多的政府參與,某種程度上還會阻礙公共設施的正常發展;而“益”的實現則更為重要,既要體現作為公共服務功能的公共利益,也應該實現自身建設以及可持續發展的綜合價值――這也是公共利益更好、更大、更持久的體現。目前我國各級政府對公共設施的投入已相當大,剩下的運營問題則是積極采取措施,實現“公”與“益”的有效統一,即政府實現模式上的轉型,更多的讓市場參與,給予企業更大的發揮空間。同時建設前期就需通盤考慮設施的可持續發展問題,實現規劃與經營的雙鉗制推動,從而保障公共設施的可持續運營和價值的最大化。
2、市場參與,實現價值最大化
隨著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的不斷發展,經營模式日益成熟,以政府為經營主導,越來越多的企業參與到公共文化設施的運營中:從政府主推到企業參與,再到政府與企業聯合經營,實現了經營模式的創新發展,充分發揮了公共設施的“公”“益”價值。以下為幾種常見模式的基本判斷:
(1)政府主導。政府全額撥款,主管單位負責經營:有利于保障公共性,但政府負擔相對較重,企業缺乏活力,不利于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2)企業主導。企業自負盈虧,自籌資金保障場館順利運營:有利于充分獲得收益,但過于商業化,企業更多的關注經濟收益,而忽略了場館的公益性,不利于大眾參與。
(3)政府+企業經營。政府外包給企業,即政府擁有場館所有權,將場館外包給企業經營,給予企業一定補助,企業則負責開展各種商業活動解決運營資金。通過雙方的通力合作,激活了場館的運營活力,既能有效減輕政府負擔,又可保障場館的公眾性及可持續運營。政府+企業模式是我國公共文化設施經營模式不斷創新的結果,也是公共文化設施效益最大化的最佳運營組合方式,將成為未來公共文化設施經營的主要方向。
模式創新是“益”實現的前提,公共設施價值的充分挖掘,還取決于打造手法的創新:用休閑景區化手法對公共設施進行品質提升,更能體現公共設施的收益功能:通過自身品牌的創建,實現價值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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