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條例
其他保護規定
第四節其他保護規定
第三十五條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做好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
可能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應當依法制定本單位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方案,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并定期進行演練。
第三十六條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采取應急措施,并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型以及人員傷亡等情況;可能危及居民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的,應當立即通知周邊單位和居民。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做好應急處置工作,根據環境污染事故的具體情況,及時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采取應急措施,疏散人員,并責令停止導致環境污染事故的有關活動。
第三十七條對匯入鄱陽湖的主要河流,實行行政區界上下游水體斷面水質交接責任制。主要河流斷面水質控制目標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主要河流市界斷面水質的監測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縣界斷面水質的監測由設區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交接斷面水質監測結果作為環境保護實績考核的重要指標。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鄱陽湖生態經濟區水環境質量監測信息。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利、林業、農業等主管部門建立生態環境保護監測體系,加強對水環境、大氣環境、聲環境及土壤等其他生態環境的監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鄱陽湖沿岸直接入湖的排污口和主要河流入湖河口上溯三十公里范圍內的排污口的監測;發現排污口附近水域水質有異常變化時,應當及時進行調查,依法予以處理,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三十九條在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按照湖體核心保護區、濱湖控制開發帶、高效集約發展區的功能分區,逐步提高污染物排放標準。具體標準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質量技術監督等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條在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逐步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機制。鼓勵排污者削減污染物排放,降低污染治理成本。
第四十一條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下,安裝、使用在線監測裝置或者視頻監控系統,且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改變或者損毀。
重點排污單位和在線自動監控運營單位應當定期對在線監測裝置或者視頻監控系統進行維護校驗,確保數據、圖像等信息的實時準確傳輸。在線監測裝置或者視頻監控系統出現故障的,重點排污單位和在線自動監控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并及時修復。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排污者環境保護信用檔案,記錄其環境保護信用信息,將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承擔環境保護社會責任等情況載入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開。
排污者的環境保護信用信息應當作為環境監督管理、財政支持、政府采購的參考依據,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作為銀行信貸、外貿出口、企業信用評定和企業上市等方面的參考依據。
鼓勵排污者主動將自身的環境信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向社會公開或者發布企業年度環境報告。
第四十三條在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新建、在建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同步配套建設脫氮除磷設施;已建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沒有脫氮除磷設施的,應當增設脫氮除磷設施,控制氮、磷等污染物的排放。
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污水處理廠出水應當達到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布的《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一級標準的B標準,對排放湖泊水庫的執行A標準。
第四十四條在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結合生態鄉、鎮、村創建活動,實施河塘清淤,改造和完善水利設施,利用河塘溝渠的自凈能力處理生活污水。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設污水人工濕地處理設施、生物濾池設施及接觸氧化池處理設施。
第四十五條在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建設城鄉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在村莊逐步設置垃圾收集點,對垃圾分類收集,對化肥、農藥、除草劑等包裝物分類處理,提高垃圾處理的減量化、無害化和資源化水平。
第四十六條在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農業資源和農業生態環境狀況,制定生態農業發展規劃,設立生態農業試驗區、示范區,推廣先進適用的農業生產技術,因地制宜發展高效生態農業。
第四十七條在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的核心保護區和濱湖控制開發帶內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區)的,應當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并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在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的高效集約發展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區)達到下列規模標準的,應當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并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ㄒ唬┴i常年存欄量三千頭以上;
(二)肉牛常年存欄量六百頭以上;
?。ㄈ┠膛3D甏鏅诹课灏兕^以上;
?。ㄋ模┘仪莩D甏鏅诹渴f只以上。
未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畜禽養殖場(區),興辦者應當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并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畜禽養殖場(區)應當建設與其養殖規模相適應的畜禽糞污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設施,并保證正常運行。鼓勵通過發展沼氣、生產有機肥料和還田方式實現資源化循環利用。禁止向水體或者其他環境直接排放畜禽糞便、沼液、沼渣等廢棄物。對現有未達標排放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應當限期整改、搬遷或者關閉。
第四十八條在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實行礦產資源勘查、開采規劃分區制度。在禁止勘查、開采規劃區內,不得新設固體礦產探礦權、采礦權;已取得固體礦產探礦權、采礦權的采礦企業,應當逐步有序退出。
第四十九條在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開發利用者應當承擔整治恢復責任。拒不履行整治恢復責任或者整治恢復不符合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資源管理主管部門組織有治理能力的其他單位代為整治恢復,所需費用由開發利用者承擔。開發利用者拒不承擔所需費用的,由組織代為整治恢復的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開發利用者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組織代為整治恢復的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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