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條例
總則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96號
《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條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12年3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4月11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改善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發揮鄱陽湖調洪蓄水、調節水資源、降解污染、保護生物多樣性等多種生態功能,促進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鄱陽湖生態經濟區范圍內從事影響環境的生產、經營、建設、旅游、科學研究、管理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分為湖體核心保護區、濱湖控制開發帶和高效集約發展區。
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包括南昌、景德鎮、鷹潭三個設區的市,以及九江、新余、撫州、宜春、上饒、吉安六個設區的市的部分縣(市、區),共三十八個縣(市、區),具體范圍按照國務院批準的《鄱陽湖生態經濟區規劃》界定。
第四條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應當堅持統籌規劃、生態優先、科學發展的原則,以水資源、水環境、濕地資源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為目標,以鄱陽湖體、沿湖岸線和長江江西段岸線資源保護與生態廊道建設為重點,加強宏觀管理和綜合協調,統籌湖區及其流域上下游、干支流的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提高環境容量和生態功能,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
第五條在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鼓勵發展循環經濟和低碳經濟,促進清潔生產,推進生態工業園建設,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
鼓勵環境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適用的環境保護技術的推廣應用。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以及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宣傳,增強全民環境保護意識。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形式多樣的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宣傳活動。
第七條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的行為進行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八條對在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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