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規范之六
7.4 城市道路交叉口
7.4.1 城市道路交叉口,應根據相交道路的等級、分向流量、公共交通站點的設置、交叉口周圍用地的性質,確定交叉口的形式及其用地范圍。
7.4.2 無信號燈和有信號燈管理的T字型和十字型平面交叉口的規劃通行能力,可按 表7.4.2 有規定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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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表中相交道路的進口道車條數:主干路為3~4條,次干路為2~3條,支路為2條;
②通行能力按當量小汽車計算。
7.4.3 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應與路段的通行能力相協調。
7.4.4 平面交叉口的進出口應設展寬段,并增加車道條數;每條車道寬度宜為3.5m,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7.4.4.1 進口道展寬段的寬度,應根據規劃的交通量和車輛在交叉口進口停車排隊的長度確定。在缺乏交通量的情況下,可采用下列規定,預留展寬段的用地。
(1) 當路段單向三車道時,進口道至少四車道;
(1) 當路段單向兩車道或雙向三車道時,進口道至少三車道;
(1) 當路段單向一車道時,進口道至少兩車道。
7.4.4.2 展寬段的長度,在交叉口進口道外側自緣石半徑的端點向后展寬50~80m;
7.4.4.3 出口道展寬段的寬度,根據交通量和公共交通設站的需要確定,或與進口道展寬段的寬度相同;其展寬的長度在交叉口出口道外側自緣石半徑的端點向前延伸30~60m。當出口道車道條數達3條時,可不展寬。
7.4.4.4 經展寬的交叉口應設置交通標志、標線和交通島。
7.4.5 當城市道路網中整條道路實行聯動的信號燈管理時,其間不應夾設環形交叉口。
7.4.6 中、小城市的干路與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可采用環形交叉口。
7.4.7 平面環形交叉口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7.4.7.1 相交于環形交叉口的兩相鄰道路之間的交織段長度,其上行駛貨運施掛車和鉸接式機動車的交織段長度不應小于30m;只行駛非機動車的交織段長度不應小于15m;
7.4.7.2 環形交叉口的中心島直徑小于60m時,環道的外側緣石不應做成與中心島相同的同心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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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運營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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