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管理條例
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
第五章 公共服務和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城市公共服務體系,整合公共資源,創新和改進城市公共服務方式,完善城市公共服務功能,提高城市公共服務水平。
第四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公眾提供文化、休閑場所和其他設施。公共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和公園、公廁等免費向公眾開放。
第四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公眾提供安全舒適、方便快捷、經濟環保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務。老年人、殘疾人、現役軍人按照規定憑有效證件免費乘坐城市公共汽車。
第四十七條 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市政設施、園林綠化等行業的養護作業應當逐步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采取招投標等方式確定養護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明確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八條 實行城市管理網格化。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劃定網格區域,明確區域內城市管理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維修養護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以及城市管理信息采集責任人,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分別建立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實現城市管理問題及時發現、統一調度和快速處理。
市級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應當監督區級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做好相關城市管理工作,并向市人民政府提供考核評價信息。
區級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對市級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下派的城市管理問題應當及時轉派、督導和反饋。
第五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有關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會議,協調解決城市管理有關重要事項。
第五十一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與其他城市管理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和執法聯動機制。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調查取證時,需要有關部門提供專業意見的,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
城市管理有關部門發現違法行為屬于其他部門查處職責的,應當及時告知或者移送其他部門查處。
第五十二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其他城市管理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人民法院的協調溝通,建立城市管理申請強制執行案件工作協調機制。
第五十三條 城市管理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監督機制,實行行政監督檢查、評議考核、督辦督察、責任追究等監督制度。
第五十四條 城市管理有關部門應當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和其他聯系方式;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舉報、投訴人。
第五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對區人民政府、市城市管理有關部門實施城市管理情況進行考核獎懲??己霜剳娃k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建筑物、構筑物內向外拋擲廢棄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設置門店招牌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或者有關技術規范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臨街店面經營者超出經營場所門窗、外墻進行店外經營、作業、堆放貨物或者展示商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擺攤設點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許可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經許可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取得許可的單位運輸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進入查封的施工現場繼續施工,不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工作人員勸阻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利用樓道、陽臺、屋頂等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恢復原狀;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從車輛內向外拋擲廢棄物的,處二十元罰款;
(二)駕駛摩托車違反禁止通行規定的,處二百元罰款;
(三)駕駛電動自行車違反規定載人的,處三十元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阻礙城市管理有關部門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 城市管理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二)不按照規定實施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投訴、舉報后不及時查處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 各縣的城市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六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文關鍵字: 查看更多
- 關注綠維文旅
微信號:lwcj2005
公眾號:綠維文旅 - 創意經典·落地運營
文旅康養·特色小鎮·鄉村振興開發運營服務商
好創意、可落地一流規劃在綠維
新鮮資訊、原創觀點、專題研究、實戰案例,每天精選分享
相關閱讀
- ·關于印發景德鎮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城市示范項目2012-08-28
- ·浙江省濕地保護條例2012-08-23
- ·南昌市城鄉規劃管理規定2012-07-30
- ·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條例2012-07-17
- ·江西省旅游產業項目庫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2012-04-18
- ·江西省九江開放開發區管理辦法2012-04-18
- ·江西省旅游管理條例(2001年修正)2012-04-18
旅游運營回答
- 特色小鎮的發展架構有哪些?
- 1、以特色產業為引擎的泛產業聚集結構特色小鎮主要聚焦自身優勢的特色產業;[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