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衡陽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的通知
【頒布單位】 湖南省衡陽市人民政府
【發文字號】 衡政發〔2012〕30號
【頒布時間】 2012-09-23
【生效時間】 2012-10-11
【時效性】 有效
各城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駐衡國省屬單位:
《衡陽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衡陽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綠線管理,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創造良好人居環境,提高城市綠化總體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城鎮體系規劃所確定的、城市規劃區以外的防護綠地、綠化隔離帶的綠線劃定、監督和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各縣(市)、南岳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包括已建成綠地的控制線(以下簡稱現有綠地)和規劃預留綠地的控制線(以下簡稱規劃綠地)。
下列區域應劃定城市綠線:
(一)現有的和規劃確定的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
(二)現有的和規劃確定的居住綠地、公共設施綠地、工業綠地、倉儲綠地、對外交通綠地、道路綠地、市政設施綠地等附屬綠地;
(三)城市規劃區內的河流、湖泊、濕地、水體、山體等城市生態控制區域;
(四)城市規劃區內的風景名勝區、原生林植被及文物古跡、古樹名木等需要確定的保護范圍;
(五)風景林地、城市綠化隔離帶等其他對城市生態環境質量、居民休閑生活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有直接影響的其他綠地。
第三條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綠線的劃定。市園林綠化、住建、國土、房產、水利、交通運輸、公路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城市綠線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密切配合,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城市綠化建設目標、責任、標準和總體布局方案,明確各類綠地的基本控制范圍,并對下一層次規劃中的綠地配置提出指標分配和控制要求。
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根據《衡陽市城市總體規劃》,提出不同類型用地的界線,劃定其綠線,規定綠地率等控制指標,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筑總平面方案,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上層次規劃的要求,提出綠化配置原則、要求及控制指標,劃定綠線,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六條 編制新建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的總體規劃和修改已建成公園綠地的總體規劃,必須符合城市綠地系統規劃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報批。規劃設計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確需變更的,按原審批程序重新審批。
第七條 城市綠線范圍內的現有綠地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造冊并明確管養標準和責任單位。規劃綠地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監督管理。
第八條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經批準的城市綠線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綠地、服從綠線管理的義務,都有監督城市綠線管理、舉報投訴城市綠線管理違法行為的權利。
市政府設立城市綠線保護專項獎勵資金,用于獎勵監督非法毀綠行為。
第九條 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現有綠地和規劃綠地,分別由市城鄉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現狀綠線和規劃綠線控制圖冊,建立數據庫,實施綠地數據的動態管理。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綠化規劃、綠化用地性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變更和修改,但應遵循綠地總量平衡的原則,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一)因城市總體規劃修改對城市綠地布局進行修改的;
(二)因市政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需要修改的;
(三)因重大工業投資、技術改造需修改的;
(四)確需變更和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損壞城市綠線內所有綠地、植被、綠化設施等。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占用尚未進行綠化建設且近期無綠化建設計劃的城市綠線內土地,必須依法辦理臨時建設規劃許可手續;需要臨時占用已經進行綠化建設的城市綠線范圍內的土地,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并落實補償措施和重新綠化時限、標準及責任單位,再向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臨時用地規劃手續。綠地臨時占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占用期滿后,應當恢復綠地。
臨時占用規劃綠地還應依法辦理國土等手續。臨時占用規劃綠地1000平方米以上、現有綠地100平方米以上,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 各類建設工程必須有園林綠化配建方案,市規委會審查項目時要同步審查綠化配建方案。各類建設工程的配套綠化要按照審定的綠化方案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不得擅自減少綠化面積和擅自變更綠化設計。附屬綠化工程未通過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園林綠化主管行政部門驗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設計方案確需改變時,須經原批準機關審批。
建設單位進行房地產開發的,應當如實公示建設項目的綠地率、綠地面積以及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筑總平面方案注明的綠線范圍,不得將綠線范圍外的其它綠地或者臨時性綠地作為其配套綠地對外宣傳。
第十三條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化面積,確因特殊條件限制達不到規定標準需要異地建設的,經市住建部門審核,由建設單位繳納綠地異地配建代建費,按所缺面積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安排異地綠化建設。異地配建代建費由市財政部門統一收取,統籌使用。
異地綠化代建費收費標準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物價、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衡陽市城市總體規劃、綠地系統規劃和城市發展需要,制訂下一年度公園綠地、園林單位建設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自籌資金的公園建設項目,應由投資者提出申請,納入全市公園綠地建設計劃。
第十五條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市住建部門應當建立工作聯系和協調制度,相互配合做好城市綠線管理工作,定期對城市綠線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及時糾正,并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市綠地綠線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擺攤設點、經營食雜夜市、排放污水以及其他破壞綠化生態環境的違反城市綠線管理行為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處罰。
違反本辦法,在城市綠線內有違法建設、擅自改變城市規劃綠線內土地用途,違法占用或破壞城市綠地等行為,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應當進行處罰的,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市綠線范圍內違規審批建設項目的有關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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