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條例
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2010年第21號)
《長沙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條例》已由長沙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10年6月30日通過,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2010年7月29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建設檔案管理,發揮城鄉建設檔案在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城市、鎮(鄉)和村莊規劃區內的建設檔案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建設檔案是指在城鄉規劃、建設及其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等紙質、電子和其他載體形式的材料。
第三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建設檔案管理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規范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保障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條件適應城鄉建設發展的需要。
第四條 市、縣(市)檔案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的檔案事業,對本轄區內城鄉建設檔案工作實行監督、指導。
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鄉建設檔案工作的管理。
第五條 市、縣(市)城市建設檔案館分別負責市區、縣(市)城鄉建設檔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h(市)范圍內的市級以上重點建設工程檔案和跨縣(市)、區的城鄉建設工程檔案,由市城市建設檔案館接收和管理。
市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加強對縣(市)城市建設檔案館的業務指導和協調。
第六條 城市建設檔案館負責接收勘測檔案、規劃檔案、建設工程檔案、建設基礎資料及其他按照國家規定應當歸檔的城鄉建設檔案。
第七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組織勘測形成的下列勘測檔案,勘測單位按相關法律、法規匯交行業主管部門的同時,應當在勘測成果形成后三個月內移交城市建設檔案館:
(一)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普查及詳細成果;
(二)控制測量、地形測量、攝影測量、工程測量成果;
(三)地形圖。
第八條 下列規劃檔案,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移交城市建設檔案館:
(一)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詳細規劃;
(二)鎮總體規劃和鎮詳細規劃;
(三)鄉規劃;
(四)村莊規劃。
第九條 下列建設工程檔案,由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編制;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后三個月內移交城市建設檔案館:
(一)工業、民用建筑工程檔案;
(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工程檔案;
(三)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檔案;
(四)園林綠化、風景名勝建設工程檔案;
(五)文物古跡保護建筑工程檔案;
(六)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工程檔案;
(七)城市防洪、抗震、環境保護和人防工程檔案;
(八)除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等涉密工程以外的軍事工程檔案;
(九)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應當移交的工程檔案。
對改建、擴建和重要部位維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移交補充、變更后的城鄉建設工程文件材料。
第十條 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檔案收集、整理工作的業務指導。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對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的完整性出具書面意見。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查驗城市建設檔案館出具的書面意見。
第十一條 停建、緩建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妥善保管其檔案,不得遺失。
建設單位注銷或者撤銷的,建設單位應當向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城市建設檔案館移交建設工程檔案。
第十二條 下列建設基礎資料,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負責收集,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一)城鄉建設歷史資料,包括城市歷史沿革、歷史文化遺跡、地名、各項建設和設施發展史等文件材料;
(二)與城鄉建設相關的自然資料,包括氣象、水文、地質、地震等資料;
(三)有關城鄉建設的法規、政策、計劃文件資料、統計資料及設計、科研、施工等技術規程規范、專業論著等資料。
第十三條 規劃、建設、市政公用、交通、房地產、環境保護、風景名勝、園林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園區管理機構,在實施建設管理活動中形成的與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相關的、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資料應當在兩年內移交城市建設檔案館。
第十四條 城鄉房產權屬檔案是城鄉建設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城鄉房屋產權登記機構應當加強與城市建設檔案館的業務聯系和信息溝通,實現檔案信息共享。
第十五條 向城市建設檔案館移交的城鄉建設檔案,內容應當真實、完整地反映建設活動的實際狀況。
城鄉建設檔案的編制單位應當對檔案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禁止對檔案進行涂改、偽造。
第十六條 向城市建設檔案館移交的城鄉建設檔案,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耐久性強的書寫材料,字跡清楚,圖樣清晰,圖表整潔,簽字蓋章手續完備;
(二)檔案為原件;
(三)檔案按照國家相關規范整理立卷。
在移交檔案時,按照有關規定形成的圖表、聲像等紙質、電子和其他載體形式的檔案,應當一并移交城市建設檔案館。
第十七條 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建立健全城鄉建設檔案的接收、收集、鑒定、整理、保管、統計、銷毀、保密和提供利用等制度,保障城鄉建設檔案科學、規范管理。
第十八條 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配置適宜安全保存檔案的專門庫房,配備恒溫恒濕、防盜、防火、防漬、防磁、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必要設施,保證城鄉建設檔案的安全。
第十九條 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對需要永久保存的城鄉建設檔案,采取光盤、磁盤及其他現代技術手段備份保存。
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對電子介質形式的建設檔案進行異地備份保存,保證城鄉建設檔案的安全。
第二十條 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采用數字化信息管理技術,整合城鄉建設檔案信息資源,形成城鄉建設檔案信息網絡,加強與綜合檔案館的業務聯系和信息溝通,實現檔案信息共享,依法為社會提供服務。
第二十一條 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采取多種方式定期向社會公布開放檔案目錄,編制必要的參考資料,為利用檔案的單位和個人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十二條 城市建設檔案館對館藏的重要珍貴檔案應當用復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載有城市建設檔案館印章標記的檔案復制品,具有與城鄉建設檔案原件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條 城市建設檔案館工作人員應當具備檔案管理和相關專業知識,遵守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和檔案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城鄉建設檔案中涉及的保密內容。
第二十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用已開放的城鄉建設檔案,應當持有合法證件。國外組織和個人利用已開放的城鄉建設檔案,應當按規定報經有關部門批準。
第二十五條 向城市建設檔案館移交、捐贈、寄存城鄉建設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檔案享有優先利用權,并可以對檔案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見,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維護其合法利益。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檔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定期檢查或者抽查等方式對城鄉建設檔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進行監督、檢查,保障城鄉建設檔案的有效保護和利用。
第二十七條 城市建設檔案館及其工作人員損毀、丟失、涂改、偽造、擅自提供城鄉建設檔案的,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向城市建設檔案館移交檔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建設行為不良信用記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額百分之十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城鄉建設工程的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建設單位編制的檔案不真實、不完整,且逾期未改正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記入建設行為不良信用記錄。
第三十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管理,按《長沙市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條例》執行。
本市鎮(鄉)、村莊規劃區內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管理,參照《長沙市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條例》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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