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綠道管理辦法
監督與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綠道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的技術標準和規范,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當按照規劃和有關建設標準同步建設綠道。
第十七條綠道建設應當最大限度保護原有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積極應用綠色建材、節能環保材料和可再生能源。
第十八條綠道建設項目竣工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條綠道建設單位在建設過程中應當建立規范完整的工程檔案,工程竣工后,應當向綠道管理部門和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工程檔案。
第二十條市綠道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統一的綠道管理養護標準和考核細則,規范全市綠道管理養護工作,加強對各區縣綠道管理養護工作的檢查、考核和監管。
第二十一條綠道養護實行政府監管和市場化、專業化服務相結合的方式。
綠道管理部門可以將綠道委托給原產權單位養護,也可以通過公開招標確定養護單位。
綠道養護服務可以分成若干標段,通過公開招標將一個或者多個標段委托給一個單位進行綜合養護,也可以將綠道養護中的環衛保潔、綠化養護等專業服務,通過公開招標分別委托給不同的單位承擔。
第二十二條承擔綠道養護任務的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綠道養護管理標準和合同約定,對綠道進行養護、維修,保持綠道及其設施完好。
綠道管理部門負責對綠道養護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綠道管理部門在編制和調整綠道規劃、實施臨時占用綠道許可、確定綠道養護單位之前,應當將相關事項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第二十四條綠道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綠道信息查詢系統,方便市民登錄網站獲取相關信息。
綠道管理部門免費發放綠道使用指南和宣傳手冊,系統介紹綠道的線路、開放時間、活動安排和注意事項。
第二十五條道路建設主管部門在綠道建設時負責同步設置綠道標志、機動車限行標志等相關標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協助規劃設計。
綠道內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除借用現有城市道路的城市綠道、社區綠道外,綠道禁止行駛、停放機動車輛;
(二)借用現有城市道路的綠道,應當限制大型機動車輛進入,小型機動車輛應當限速行駛,確保自行車和行人優先通行;
(三)步行道和自行車道分開設置的綠道,行人和自行車應當各行其道;
(四)步行道和自行車道合并設置的綠道,自行車應當控制行駛速度,避讓行人。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截斷綠道。
確需臨時占用、截斷綠道的,需經綠道管理部門批準,按照批準的方案實施,占用期滿后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二十七條綠道及其控制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污損、破壞綠道設施;
(二)挖沙、采石、取土、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三)傾倒、排放污水、垃圾、渣土及其它廢棄物;
(四)其他違反綠道管理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在綠道控制區內,未經批準不得設置廣告牌以及條幅、標語、氣球、彩旗等廣告設施,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壞綠道、綠道用地及綠道附屬設施的,由綠道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非法進入綠道,非法占用綠道停放車輛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養護單位未能保持綠道及其設施完好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接到綠道管理部門通知之日起三日內組織修復;逾期未修復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一條綠道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相關管理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責令改正;對主要責任人員和其他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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