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城鄉規劃條例
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六十一條省、城市、縣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鄉規劃監管制度,對城鄉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修改等活動實行動態監管,定期進行考核評價。
第六十二條省人民政府建立派駐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對有關城市、縣人民政府的城鄉規劃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并接受監督。
第六十四條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監督城市、縣人民政府實施省域和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縣城總體規劃,定期形成專項評價報告,報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對有關人民政府實施城鄉規劃情況進行通報。
第六十五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對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并進行復制;
(二)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并根據需要進入現場進行勘測;
(三)責令有關單位和人員停止違反有關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六十六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作出行政許可的,上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撤銷或者直接撤銷該行政許可。因撤銷行政許可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六十七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動態管理,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對不符合資質要求的單位依法進行處理。
第六十八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本轄區內違法建設的行為,應當予以配合。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對本區域內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并及時向城鄉規劃等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第六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提出意見建議,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受理并查處。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七十一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法定程序對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之外的建設項目作出規劃許可的;
(二)未依法將規劃許可有關內容進行公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辦理規劃許可變更手續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十二條建設單位委托無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承擔城鄉規劃編制業務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接受委托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轉包城鄉規劃編制業務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其規劃編制成果不予審批,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七十三條省外城鄉規劃編制單位進入本省承擔城鄉規劃編制業務未辦理備案手續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依法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前款所稱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應當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
(一)擅自占用規劃確定的道路、廣場、綠地、河湖水面、海岸帶、軌道交通、公交場站、燃氣設施、供熱設施、給水排水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用地等進行建設的;
(二)違反建筑間距、建筑退讓等技術規范、標準或者規劃條件確定的強制性內容進行建設的;
(三)擅自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的道路、綠地或者其他場地進行建設的;
(四)擅自在建筑物頂部、底層或者退層平臺進行建設的;
(五)其他對規劃實施造成嚴重影響的違法建設行為。
第七十五條建設單位和個人未取得驗線確認書擅自開工或者繼續施工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改變已經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構筑物使用性質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七日內書面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并依法作出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七十八條本條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31日山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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