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監察辦法
總則
【頒布單位】 環境保護部
【發文字號】 環境保護部令第21號
【頒布時間】 2012-07-25
【生效時間】 2012-08-02
【時效性】 有效
《環境監察辦法》已于2012年7月4日由環境保護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環境保護部部長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環境監察辦法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環境監察機構和人員
第三章 環境監察工作
第四章 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環境監察工作,加強環境監察隊伍建設,提升環境監察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環境監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環境監察,是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實施的行政執法活動。
第三條環境監察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教育和懲戒相結合;
(二)嚴格執法和引導自覺守法相結合;
(三)證據確鑿,程序合法,定性準確,處理恰當;
(四)公正、公開、高效。
第四條環境保護部對全國環境監察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環境監察工作。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所屬的環境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環境監察機構”),負責具體實施環境監察工作。
第五條環境監察機構對本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并接受上級環境監察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環境監察機構的領導,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并為環境監察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六條環境監察機構的主要任務包括:
(一)監督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執行;
(二)現場監督檢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環境保護行政許可執行情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等;
(三)現場監督檢查自然保護區、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等生態和農村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執行情況;
(四)具體負責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排污費核定和征收;
(五)查處環境違法行為;
(六)查辦、轉辦、督辦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投訴、舉報,并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職責分工,具體負責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糾紛的調解處理;
(七)參與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
(八)對嚴重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問題進行督查;
(九)依照職責,具體負責環境稽查工作;
(十)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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