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城市綠化條例
古樹名木保護與監督檢查
第四章 古樹名木保護
第四十條 市、縣(市、區)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做好古樹名木的調查、登記、鑒定和建檔工作;設立古樹名木標志,劃定保護范圍,落實養護管理責任單位。
第四十一條 古樹名木的保護范圍為樹冠外緣以外五米的區域。
第四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進行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施工時,應當對古樹名木采取避讓和保護措施。
第四十三條 嚴禁砍伐古樹名木。
第四十四條 禁止擅自遷移古樹名木。確因特殊需要遷移的,按照下列規定報批:
(一)在縣(市)城市規劃區內的,應當經縣(市)綠化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二)在市城市規劃區內的,應當經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三)三百年以上和特別珍貴稀有或者具有重要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古樹名木,按有關規定報批。
第四十五條 砍伐、移植古樹名木或者在建設項目施工中未對古樹名木采取避讓保護措施,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害或者死亡的,其價值由評估機構評估,并向社會公示。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市、縣(市、區)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綠化監督管理,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對侵害城市綠化的行為,應當責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
第四十七條 市、縣(市、區)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綠化的資源調查、監控預警、服務指導、知識普及,建立和完善管理信息系統,依法公布相關信息。
第四十八條 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工作協調,實現城市綠化管理信息共享,建立工作聯動機制。
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發現違反城市綠化管理的行為時,應當自發現之日起五日內告知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將查處結果在七日內告知城市綠化主管部門。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發現違反城市綠化管理的行為時,應當自發現之日起五日內告知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并對作出的處罰決定及執行情況,自作出決定之日和執行完畢之日起七日內告知城市綠化主管部門。
第四十九條 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受理機制,自接到投訴、舉報之日起十日內核查、處理并予以答復。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承攬工程設計、施工和監理的,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制止,并可以向社會公告,同時移送有關資質審批機關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擅自改變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山林保護專項規劃或者綠線的,由市、縣(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撤銷改變的有關文件,并由相關部門對責任人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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