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旅游管理條例
法律責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 九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建、限期關閉、拆除或改作他用。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 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旅游經營者造成旅游者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的,應依法給予經濟賠償,并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旅游業務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 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 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關閉,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 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 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 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的,責令停業整頓十五天至三十天,可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 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 二十三條規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停業整頓。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 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 實施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進行。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罰款,吊銷經營許可證或營業執照,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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