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委關于加快實施城鎮化戰略的決定
政策措施
三、加快實施城鎮化戰略的政策措施
(七)重新明確一批中心鎮。對百個中心鎮、百個經濟強鎮、百個商貿集鎮進行調整,分步規劃和建設,首批重點扶持45個中心鎮。繼續貫徹執行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小城鎮建設的決定》、《關于進一步加快小城鎮建設的意見》、《關于加快城鎮化進程的決定》、《關于實施“百個經濟強鎮工程”的意見》等有關文件精神,進一步完善有關的優惠政策。
(八)整合現有市級財政專項資金。按照管理主體和資金來源不變的原則,對城市建設資金,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農村經濟強鎮扶持資金,商業、旅游結構調整資金,農村衛生事業經費,科技、教育、文化事業經費等各類資金實行集中投入,重點支持縣城和中心鎮的建設發展。
(九)加大對縣城和中心鎮產業扶持力度。引導和支持“農業產業化百萬工程”深加工項目、主城區“退二進三”項目、優勢企業擴張項目等,向縣城和有條件的中心鎮轉移。支持主城區骨干商貿企業到縣城和有條件的中心鎮發展商業連鎖、物流配送、舊貨調劑等經營。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重大項目,市級有關部門要在招商引資、利用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辦理立項審批和征地,爭取國債資本金補助和貼息等方面給予優先支持。
市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基金,要加大對縣城和中心鎮優勢產業、骨干企業技術創新、新產品開發、高新技術產業化以及企業技術中心、產學研項目貸款貼息和資本金補助的支持力度。鼓勵主城區高新技術企業、大專院校、科研單位的科技專家,到縣城和中心鎮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其創業項目享受市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基金的貸款貼息和資本金補助。
(十)加快區縣(自治縣、市)工業企業向工業園區集中步伐。市政府批準的市級工業園區,可在核定的開發范圍內,由市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滾動開發的進度需要,以開發片區為建設項目單位,整體辦理用地手續。在各市級工業園區內,凡國家鼓勵發展的產業,無論其工業企業經濟成份如何,均可在2010年前減按15%征收企業所得稅。
(十一)加強中心鎮基礎設施建設。對規劃發展的中心鎮,其耕地占用稅(納入三峽移民經費的除外),由區縣(自治縣、市)全額返還中心鎮,用于基礎設施建設。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除上繳中央財政部分外,主城規劃區范圍內的中心鎮,市與區按45%和55%的比例分配,主城規劃區外和其余各區縣(自治縣、市)的中心鎮,市與區縣(自治縣、市)按15%和85%的比例分配,用于土地開發整理等方面。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由市或區縣(自治縣、市)按規定征收后,主城規劃區內按55%、主城規劃區外和其余各區縣(自治縣、市)按100%返還中心鎮或沿邊鎮,專項用于土地整治和基礎設施建設。
(十二)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塑造投資多元、信用良好的建設經營主體,發展壯大一批具有較強投融資能力的集團公司。采取盤活城鎮土地資源和存量資產、基礎設施建設-經營-轉讓、收費權抵押、吸引外地資金和外資入股等多種方式籌集建設資金。改善信用和投資環境,鼓勵外商、民營企業投資交通通信、城鎮供水排水和生態環保等基礎設施項目。
推進農村信用社改革和發展。進一步理順產權關系,逐步取消鄉鎮一級信用社的法人資格,建立市與區縣(自治縣、市)兩級法人之間參股、控股的資產紐帶關系,提高經營管理水平,逐步將市聯社轉制為農村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增強服務農村經濟和城鎮建設的能力。
(十三)用好用活土地政策。實行建設用地指標周轉。按照總量控制、封閉運行、臺帳管理、年度檢查、到期歸還、強化監督的原則,對中心鎮和沿邊鎮單列編報下達適量建設占用耕地周轉指標。中心鎮和沿邊鎮拆舊建新工作完成后,經驗收合格的復墾或整理為耕地的面積,作為償還事先下達的建設占用耕地周轉指標。
實行集體建設用地指標置換。鄉鎮政府和建設用地單位將存量集體建設用地整理成耕地的,經認定合格后,新占耕地與整理后增加的耕地可等面積置換,其建設占用耕地不占年度計劃指標。
實行農用地整理指標折抵。單位或個人自籌資金將田、水、路、林、村進行整理后新增的耕地面積,經驗收合格,可按60%的比例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也可按同等比例申請增加建設占用耕地指標。
實行小塊整理地塊新增耕地指標有償流轉。單位或個人自籌資金對零星、小塊地塊整理后經驗收合格,其新增耕地指標可在區縣(自治縣、市)行政區域內有償流轉。
實行農用地轉用指標調劑。區縣(自治縣、市)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已用完的,可由區縣(自治縣、市)政府向市政府提出書面報告;確需追加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的,由市政府在全市范圍內調劑。
實行存量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堅持集約用地、保護耕地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分離原則,加強土地用途管制,科學合理分配土地收益,促進主城規劃區、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所在地城鎮規劃區外的存量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
實行建設用地指標分類供給。主城規劃區、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所在地城鎮及特色工業園區、市級以上重點建設項目用地,主要使用國家下達的建設用地指標;中心鎮和沿邊鎮建設用地,主要通過調劑建設用地指標或綜合運用建設用地指標周轉、集體建設用地指標置換、農用地整理指標折抵、新增耕地指標有償流轉等供給;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村民住宅建設及鄉鎮企業用地,主要通過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供給。
制定實施《重慶市土地管理條例》,適當擴大區縣(自治縣、市)政府對建設用地項目預審審批、主城規劃區外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土地使用審批、主城規劃區外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和劃撥審批、集體建設用地占用審批等權限。
(十四)促進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加強城鄉勞動力市場建設,逐步建立覆蓋街道、鄉鎮的勞動力市場信息網絡。制定《重慶市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規范和發展勞務中介服務組織,大力發展技能培訓、信息服務、法律援助、金融咨詢和信貸擔保等中介機構。
創造有利于農民進城務工的環境。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暫停執行對不承包土地并從事工商業活動的農民收取資金用于村內公益事業的政策。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嚴格清理、簡化農民進城務工的登記管理手續,取消專為農民工設置的登記項目,嚴禁隨意增加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各行業、各工種要求的技術資格、健康條件等,農民工與城鎮職工一視同仁。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各用人單位都要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加強對農民工的法律援助,依法查處不履行勞動合同和侵害農民工人身權利的行為。
(十五)切實解決農民工職業培訓及子女入學問題。各級政府都要制定農民職業教育規劃,建立農民職業教育專項經費,加強農民職業技能培訓。整合各級各類技工校、中專校、職業學校、就業培訓中心等教育資源,積極開展進城務工農村青年勞動預備培訓和境外勞務輸出合作項目農民工預備培訓,幫助農民取得相應的職業技能資格。
進城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應由居住地政府安排到就近公辦中小學就讀。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辦學,接受進城農民工子女入學。對農民工子女入學不得違規收費。
(十六)逐步建立健全城鄉社會保障制度。凡是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農民工應該參加的社會保險,用人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搞好農村醫療保險工作,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從今年起,首先在中心鎮推行新型合作醫療制度試點,市與區縣(自治縣、市)財政每年按人均10元安排與中央配套的補助資金,農民個人繳納每年不低于10元的合作醫療資金。
(十七)深化戶籍制度改革。除原有規定外,凡在主城區購買成套商品房,有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且具有大專及其以上學歷者,均可轉為主城區城鎮戶口;在主城區以外各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所在地街鎮購買商品房,且有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者,均可轉為當地城鎮戶口;在中心鎮和其他建制鎮有固定住所者,均可轉為該鎮城鎮戶口。新登記為城鎮居民戶口的人員與原城鎮居民一視同仁,在教育、參軍、就業等方面享受同等的待遇和權利,履行同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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