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旅游管理條例(2001年修正)
旅游者權利與義務
第三章 旅游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條 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舐糜谓洜I者全面、真實地介紹有關服務的內容、標準、費用等情況;
?。ǘ┳灾鬟x擇旅游經營者及服務方式,自主選擇旅游項目和商品,拒絕旅游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ㄈ┮舐糜谓洜I者全面履行合同,保證服務的內容和質量;
(四)人身、財產安全和衛生條件得到保障;
?。ㄎ澹┤烁褡饑馈⒚褡屣L俗習慣和宗教信仰依法得到尊重;
?。┞糜魏贤屑s定的其他權利。
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可以要求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旅游經營者停止違約、侵權行為并賠償損失;也可以向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旅游經營者所在地或者損害行為發生地的旅游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維護國家安全;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保護旅游資源和生態環境,愛護名勝古跡、文物和旅游設施;遵守旅游秩序,遵守安全和衛生管理規定,履行旅游合同中約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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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運營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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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以特色產業為引擎的泛產業聚集結構特色小鎮主要聚焦自身優勢的特色產業;[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