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
建設用地與工程規劃管理
第三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十八條 土地利用和與城市規劃有關的建設工程的立項、選址及布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建設單位編制報批項目建議書時,須事先征求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設計任務書報請批準時,必須附有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選址意見書。
第十九條 凡因建設需要占用土地的,必須持國家批準建設項目的有關文件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向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定址,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線,提出規劃設計要求,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后,方可占用土地。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規劃作出的調整用地的決定。
第二十一條 取得規劃用地許可證后兩年閑置未用的或未按有關規定進行建設使用的,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收回規劃用地許可證,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回建設用地。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園林綠地、綠化隔離帶、學校、托幼園所、文化體育場地、水源保護地、風景名勝保護區及預留的防空、防震、市政公用設施等特殊用地。
第二十三條 禁止在城市主導風向的上風向和水源上游地區建設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項目。其他地區的建設必須嚴格按環保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山嶺、荒丘、空地、水面、河渠、灘地以及城市建設預留地上采挖砂石土、設置垃圾場、圍填水面等改變地形、地貌的活動。確需進行的,須經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按規定報有關部門批準。
第二十五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出讓合同確定的規劃要求使用土地和進行建設。
以轉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重新辦理建設用地規劃審批手續。
第四章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二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和其它建設工程設施的,必須按下列程序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建設單位需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已審定的詳細規劃圖及有關部門批準的文件,向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已審定的詳細規劃和建筑設計方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其它有關批準文件后,方可申請辦理開工手續。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在開工前必須持施工許可證和有關文件,到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辦工程定位手續,經審查合格領取工程定位通知單,并由市城市勘測部門放線后方可施工。
工程基礎完成時,建設單位須向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驗。經復驗合格后,方可進行主體工程施工。
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三日內,予以復驗。
第二十八條 個人新建、改建、擴建住房的,須持戶口簿、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提供的證實材料(原面積翻修的,還須持個人房屋產權證明和土地使用證)和城市測繪部門提供的1:1000或1:500建設位置地形圖一式四份,向所在街道(鄉、鎮)提出申請,經區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經驗線后方可施工。
凡個人新建、改建、擴建生產、營業性用房的,按本條例第 二十六條、第 二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建筑物外表裝修必須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第三十條 在本市城區外城市規劃區內的單位和個人建房,其建筑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數)的單層建筑由所在轄區的縣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兩層以上或建筑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各類建筑,由縣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十一條 本市城區道路兩側臨街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筑物、突出部分外緣垂直投影點距道路紅線控制間距,主干道不得小于8米,次干道不得小于5米。高層建筑及特殊建筑根據體量、性質、用途等情況應加大間距。
按前款規定確定的控制地帶不得建設永久性建筑物。
第三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火車站、機場、汽車客運站、航運碼頭、郵電樞紐、賓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商店、醫院等較大的公共建筑,必須按國家技術規范和省有關技術規定確定的規模設置停車場(庫)、人流集散場地。尚未確定的,其停車場(庫)和人流集散場地面積不得少于其建筑面積的8%至10%。
禁止將已建成的停車場(庫)及人流集散場地改變使用性質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應按1:1000比例繪出竣工圖(包括地上、地下建筑物和管線位置),向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規劃驗收,領取規劃驗收合格通知書后,方可申請工程驗收。
第三十四條 建設工程竣工六個月內,建設單位必須向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工程竣工資料。
第三十五條 市區內主、次干道兩側臨街的建筑一般不得砌筑圍墻。因特殊情況需要砌筑的,須經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第三十六條 臨街房屋、住宅小區內建筑物改變使用性質和在建筑物的屋頂、平臺、雨棚上搭建建(構)筑物的,須經房屋產權人同意并到市房屋產權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用途變更手續后,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在規定建設期限內未開工建設的,批準證件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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