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審批辦法
第一條 為了使城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審批工作規范化,根據《城市規劃條例》和《吉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關聯法規:
第二條 凡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均須按本辦法的規定辦理規劃審批手續。
第三條 城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審批工作,除道路、橋梁、鐵路、地下管線、地上桿線等市政工程建設規劃設計條件按本辦法第 八條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外,其他均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確定建設用地位置,核發建設用地(位置)規劃許可證;
二、審定設計方案,核發建設許可證;
三、定位驗線。
第四條 凡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工程建設的單位或個人,均須持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和建設用地位置申請書,向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申請確定建設用地位置。
第五條 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根據建設用地位置申請的工程和具體情況,視需要征詢有關部門意見后,即可為申請者確定建設用地位置,并發給其建設用地(位置)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用地(位置)規劃許可證。
在已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土地上進行建設的工程,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向建設單位核發確定建設用地位置通知書。
第六條 工程建設用地位置確定后,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對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進行規劃審查,審查批準后,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核發建設許可證或臨時建設許可證。
第七條 經規劃審查、批準進行工程建設的單位和個人,須在辦理土地使用手續后,再向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申請定位、驗線,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核發定位、驗線合格通知書后,方可施工。
第八條 進行道路、橋梁、鐵路、地下管線、地上桿線等市政工程的建設,建設單位須持市政工程項目批準文件和技術文件及圖紙,向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申請,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根據已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與有關部門綜合研究后,確定規劃設計條件,并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第九條 對已批準的用地位置、范圍發生變更的,須按規定的程序重新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條 建設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原建設許可證批準的內容有變更的,須經批準建設項目的主管部門同意,附具新的設計圖紙資料報經原發證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有重大變更的,必須按規定的程序重新申領建設許可證,方可施工。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及時向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報送竣工報告,經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按建設許可證批準的內容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臨時建設用地須按批準的期限使用。因特殊情況確需延期使用的,須按有關規定重新辦理手續。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未按規定的程序申報審批,擅自動工建設的,按非法用地、非法建設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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