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
2008-09-27
綠維創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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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中介服務機構管理
第十條 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應當設立相應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 ?
第十一條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凶约旱拿Q、組織機構;
?。ǘ┯泄潭ǖ姆請鏊?;
(三)有規定數量的財產和經費;
(四)從事房地產咨詢業務的,具有房地產及相關專業中等以上學歷、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中須占總人數的50%以上;從事房地產評估業務的,須有規定數量的房地產估價師;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的,須有規定數量的房地產經紀人。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的機構,應到該業務發生地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領取營業執照后的1個月內,應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專業人員條件進行一次檢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檢查合格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名單。檢查不合格的,不得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
第十四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ǘ┳袷刈栽浮⒐?、誠實信用的原則;
?。ㄈ┌凑蘸藴实臉I務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ㄋ模┌匆幎藴适杖≠M用;
?。ㄎ澹┮婪ń患{稅費;
?。┙邮苄袠I主管部門及其它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四章 中介業務管理
第十五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承辦業務,由其所在中介機構統一受理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中介服務合同。
第十六條 經委托入同意,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可以將委托的房地產中介業務轉讓委托給具有相應資格的中介服務機構代理,但不得增加傭金。
第十七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ㄒ唬┊斒氯诵彰蛘呙Q、住所;
(二)中介服務項目的名稱、內容、要求和標準;
?。ㄈ┖贤男衅谙蓿?
?。ㄋ模┦召M金額和支付方式、時間;
?。ㄎ澹┻`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
?。┊斒氯思s定的其它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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