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貫徹文化和旅游部2020年29號文的法律指引
2020年1月24日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下發《關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暫停旅游企業經營活動的緊急通知》文旅發電[2020]29號,該通知要求:
一、即日起,全國旅行社及在線旅游企業暫停經營團隊旅游及“機票+酒店”產品。
二、已出行的旅游團隊,可按合同約定繼續完成行程。行程中,密切關注游客身體狀況,做好健康防護。為更好地理解執行該通知,同時妥善處理旅游合同糾紛,降低旅行社和旅游者損失,特制定本指引以供參考。
一、性質分析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根據該通知要求,即日起,旅游企業暫停經營團隊旅游,因該通知導致旅游合同無法履行的,構成不可抗力。另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法律適用和處理方式
根據《旅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一)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游者作出說明,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四)造成旅游者滯留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處理方式具體分析如下:
首先是變更合同。可以協商采取延期出行、更改行程等方式避免受本次疫情影響,待文化和旅游部取消暫停經營措施。合同變更,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其次是解除合同。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旅行社和旅游者也無法協商變更合同的,雙方均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旅行社應當及時停止訂購或取消機票和酒店房間、及時通知地接社取消委托事項,盡量降低旅游者損失。根據《旅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旅行社應當提供實際損失的有關證據。但臨近出發的旅游團,取消行程,旅游者的損失較大,可退還團費較低,旅游者可能因此反應強烈,旅行社應做好溝通和解釋工作,妥善處理。
由于旅行社要取消相關預定,需要與航空公司、產品供應商、地接社等溝通確認最終損失金額,需要耗費大量時間,雖然國家民航及鐵路部門要求不收取退票費用,但最終退費及款項退還應以與各家航空公司和產品供應商、地接社合同約定和處理意見為準,旅行社收到相關退費后再退還旅游者,還望旅游者能理解配合。
疫情嚴峻,確保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是第一位的,雖然疫情給旅游企業造成重大損失,但旅游企業應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全力支持和貫徹國家有關疫情防控措施,積極妥善處理有關事宜。同時也希望旅游者能理解和積極配合旅行社采取的有關措施,盡量降低雙方損失,共度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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