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經濟特區森林旅游資源保護和開發規定
海南經濟特區森林旅游資源保護和開發規定
第十六條 下列區域不得進行森林旅游開發:(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
(二)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三)林木林地權屬不清楚、界限不明確的區域;
(四)法律、法規禁止開發的其他區域。
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內修建旅游設施,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旅游設施應當達到國家或者行業的安全和環保標準。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開展森林旅游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
對申請在林木林地權屬不清楚、界限不明確區域進行森林旅游開發的,有關主管部門不予審批。
第十七條 開發森林旅游資源應當保持森林旅游資源的完整性,充分保護森林風景資源、生物多樣性和現有森林植被,不得破壞森林自然景觀、林草植被、地形地貌,不得破壞古樹名木和文物古跡等歷史風貌,不得興建破壞森林景觀、污染環境的項目。
開發森林旅游資源應當以自然景觀為主,嚴格控制人造景點的設置以及纜車索道等對景觀和環境有較大影響的項目建設。
已經建成或者在建的破壞森林景觀、地形地貌以及污染環境的項目或者設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逐步搬遷或者限期拆除。
第十八條 開發森林旅游資源確需占用林地或者采伐林木的,必須符合相關規劃要求,并按照國家和本省征收、占用林地和林木采伐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 開發森林旅游資源不得違反規劃進行房地產項目建設,在森林旅游景區景點內不得修建商品房和其他影響自然景觀的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
第二十條 利用公益林及其林地用于發展森林旅游的,應當經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但不得改變公益林性質,不得破壞其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組織專家論證開展森林旅游活動對公益林的影響。
第二十一條 森林旅游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制度,建立覆蓋全景區的森林火災預警監控系統,設置森林防火安全警示標識,加強對旅游者的森林防火宣傳,建立森林火災撲救隊伍,配備必要的防火設施與設備。
在森林旅游景區景點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防火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焚燒香紙蠟燭,禁止升放孔明燈,禁止吸煙以及其他野外用火。
第二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森林旅游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條 開辦森林旅游項目、建設森林旅游設施應當遵守國家和本省節能減排、環境保護規定。
鼓勵森林旅游經營者利用太陽能、風能等清潔能源,倡導旅游者采用綠色、環保、低碳方式開展森林旅游活動。
第二十四條 森林旅游經營者應當加強相關污染物管理,建立森林旅游污染預警和防治系統,健全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和公共廁所等設施。
禁止森林旅游經營者直接排放未經處理的生活污水和超標準的廢水、廢氣,亂倒垃圾、廢渣、廢物及其他污染物。
第二十五條 森林旅游經營者應當根據森林生態環境保護、旅游安全及服務質量等要求,對森林旅游景區景點進行生態容量評估,合理確定旅游接待最高人數限額,實行旅游者流量動態控制。當旅游者流量臨近最高人數限額時應當及時發布警示信息,并采取相應的疏導措施。
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森林旅游景區景點執行旅游者流量控制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開發森林旅游資源應當突出森林風景資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內涵和地方特色,充分展示和傳播生態文化知識,增強公眾生態文明道德意識,便于森林旅游活動的組織與開展,以及公眾對自然與環境的充分體驗。
鼓勵開發森林旅游高端產品,培育森林旅游精品,豐富森林旅游文化內涵,構建形式多樣、內容豐富、文化含量高、特色風情濃的森林旅游產品體系。
鼓勵開發體現熱帶雨林自然景觀、人文景觀、民俗風情等有海南特色的森林旅游商品和紀念品。
第二十七條 允許單位和個人以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參與森林旅游項目的開發和經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森林旅游項目庫,提供信息和相關服務,引導具有市場潛力和地方特色的森林旅游項目投資。
第二十八條 利用國有森林資源開發森林旅游項目,應當在保持森林旅游資源權屬穩定的基礎上采取招標等方式確定經營者,其經營權轉讓應當依法進行評估和審批。
森林旅游景區景點內森林、林木和林地及其他資源的所有者、使用者,可以其所有權或者使用權采取入股、聯營、租賃等形式,參與森林旅游的開發和經營,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扶持當地居民依托各類森林旅游景區景點,按照規劃發展與森林旅游相關產業。
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利用森林旅游資源,立足自身文化特色,建成民族村寨、民俗文化村等特色森林旅游景區景點;林區、林場等單位和個人可以利用林地使用權入股,建設和開發特色鄉村旅游;在區位條件良好、具有林業特色的區域,可以建設各類林業觀光園、采摘園和特色文化園。涉及林地使用權流轉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森林旅游風情城鎮和森林旅游區的給排水、供電、電信、郵政、道路、環衛、森林防火等與旅游相關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森林旅游風情城鎮和森林旅游區的區域開發、市政設施、工程項目的設計和建設,應當兼顧森林景觀效果、旅游功能和相關森林旅游設施建設。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部門應當將通往森林旅游區的道路建設納入全省交通公路規劃、旅游公路規劃,形成完善的森林旅游道路系統。
鼓勵開設中心城市到森林旅游景區景點的旅游專線。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機場、碼頭、車站、商業街區等公共場所設置公益性森林旅游咨詢服務設施,在通往森林旅游景區的交通路口設置符合國家標準的指示標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森林旅游經營者設置特色鮮明的多語種森林旅游標識,推廣森林旅游電子解說和電子導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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