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經濟特區森林旅游資源保護和開發規定
海南經濟特區森林旅游資源保護和開發規定
海南經濟特區森林旅游資源保護和開發規定
海南省人大常委會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06號)
《海南經濟特區森林旅游資源保護和開發規定》已由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于2012年11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11月27日
海南經濟特區森林旅游資源保護和開發規定
(2012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嚴格保護森林生態環境,科學開發森林旅游資源,規范森林旅游市場秩序,促進森林旅游可持續發展,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經濟特區內森林旅游資源的保護、開發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森林旅游是指在保護森林資源的前提下,以森林資源為依托,在特定的森林、濕地等自然生態地域為旅游者提供游覽觀光、休閑度假、森林探奇、生態文化等特色旅游活動。
第三條 森林旅游資源保護和開發應當遵循保護優先、在保護中發展、在發展中保護的方針,堅持嚴格保護、科學規劃、合理利用、協調發展等原則,實現生態效益、環境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森林旅游資源保護和開發工作的領導,建立協調機制,將森林旅游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給予財政保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森林旅游資源保護和開發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發展和改革、規劃、國土、文化體育、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等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森林旅游資源保護和開發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旅游、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森林旅游資源和環境保護的宣傳,增強森林旅游經營者、旅游者以及森林旅游地居民的資源和環境保護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森林旅游資源的義務,有權制止、檢舉破壞森林旅游資源的行為。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旅游資源進行調查和評價,建立森林旅游資源檔案,為森林旅游資源的保護和開發提供基礎資料。
第八條 保護和開發森林旅游資源應當進行統一規劃,科學整合全省的森林旅游資源和其他旅游資源,研究各區域林相、景觀、文化的差異性,充分挖掘森林旅游的文化內涵,使各區域旅游定位特色各異,旅游發展各有側重,并且按照森林生態環境承載能力,科學設置森林旅游的規模和容量。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旅游、發展和改革、文化體育、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全省森林旅游資源狀況組織編制省森林旅游發展規劃,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旅游、發展和改革、文化體育、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全省森林旅游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森林旅游發展規劃,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省林業主管部門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森林旅游發展規劃報送批準前,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通過召開論證會、評審會或者聽證會等方式,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報送批準的材料,應當包括聽取意見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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