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旅游安全
第六章 旅游安全第六十六條(政府旅游安全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負責旅游安全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履行旅游安全職責。
第六十七條(旅游目的地安全風險提示、監測、評估)國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風險提示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風險提示級別的劃分標準和實施程序由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制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把旅游安全作為突發事件監測和評估的重要內容。
第六十八條(突發事件應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旅游應急管理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旅游突發事件應對機制。
突發事件發生后,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采取措施開展救援,并協助旅游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
第六十九條(景區流量控制)景區實行旅游者流量控制制度,不得超過景區主管部門核定的最大承載量接待旅游者。
旅游者可能達到或者超過最大承載量時,景區應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景區和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疏導、分流等措施,旅游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七十條(旅游經營者的安全保障)旅游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資質,嚴格執行有關標準、安全技術規范以及消防的有關規定,制定旅游者安全保護制度和應急預案。
旅游經營者應當對直接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從業人員開展經常性應急救助技能培訓,對其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進行安全檢驗、監測和評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生。
旅游經營者組織、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旅游的,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七十一條(旅游經營者的安全警示)旅游經營者應當就旅游活動中的下列事項,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說明或者警示:
(一)正確使用設施設備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
(二)預防危害的方法和必要的安全防范、應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開放的經營、服務場所和設施設備;
(四)不適宜參加活動的群體;
(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二條(旅游經營者的事故救助處置)突發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發生后,旅游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依法履行報告義務,并妥善處理善后事宜。
本文關鍵字: 查看更多

- 關注綠維文旅
微信號:lwcj2005
公眾號:綠維文旅 - 創意經典·落地運營
文旅康養·特色小鎮·鄉村振興開發運營服務商
好創意、可落地一流規劃在綠維
新鮮資訊、原創觀點、專題研究、實戰案例,每天精選分享
相關閱讀
- ·游市場秩序專項整治展開2013-12-23
- ·2013倫敦國際旅游交易會2013-11-20
- ·警惕低價旅游團“陷阱”2013-11-04
- ·讓旅游合作為新型大國關系建設增色添彩2013-10-14
- ·《旅游法》護航,國慶游品質為先2013-09-23
- ·首屆東夷文化論壇在濟南舉行2013-08-19
- ·湖北旅游文化發展促進會成立2013-08-08
- ·《旅游法》10月1日起正式實施2013-07-19
- ·歐洲多國簽證放寬 “一國深度游”2013-07-04
- ·200元可游省內84個優質景區2013-06-17
旅游運營回答
- 特色小鎮的發展架構有哪些?
- 1、以特色產業為引擎的泛產業聚集結構特色小鎮主要聚焦自身優勢的特色產業;[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