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館建筑設計規范》JGJ62-2014
4.1 一般規定
4.1.1 旅館建筑應根據其等級、類型、規模、服務特點、經營管理要求以及當地氣候、旅館建筑周邊環境和相關設施情況,設置客房部分、公共部分及輔助部分。
4.1.1 根據對旅館建筑的調研發現,各功能空間及設備設施的配置差別很大,受建筑等級、類型、規模、服務特點、經營管理要求以及當地氣候、旅館周邊環境和相關設施情況等眾多因素的影響,需視實際情況和需求來配置。
4.1.2 旅館建筑空間布局應與管理方式和服務相適應,做到功能分區明確、內外交通聯系方便、各種流線組織良好,保證客房及公共部分具有良好的居住和活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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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由于旅館的經營理念和服務對象不同,其管理方式和服務也多種多樣,建筑的空間布局應與其相適應。
4.1.3 旅館建筑防火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2、《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 50067的有關規定。
4.1.4 旅館建筑應進行節能設計,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 50189和《民用建筑熱工設計規范》GB 50176的規定。
4.1.4 由于我國幅員遼闊,各地氣候差異很大。為了貫徹國家節能、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很多省市在國家現行標準《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 50189的基礎上,根據各自地區的氣候特點和具體情況,制定了各自的地方標準。在具體設計時,應注意同時滿足地方規范。
建筑圍護結構的熱工性能依據建筑所處地區的建筑氣候分區不同而異,旅館建筑圍護結構應按照國家現行的《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 50189中針對不同建筑氣候分區的氣象條件提出的規定指標進行熱工設計,當不能滿足時,應按照規定進行權衡判斷。
4.1.5 旅館建筑應進行無障礙設計,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無障礙設計規范》GB 50763的規定。
4.1.5 為滿足傷殘人士、老年人和婦女兒童的特殊使用要求,方便他們參與各類社會活動,本條規定體現了社會文明程度和社會對傷殘人士以及弱勢群體的關懷和關愛。當前我國旅館建筑能完全滿足這方面要求的還較少,故專門列出本條加以強調。
4.1.6 客房部分與公共部分、輔助部分宜分區設置。
4.1.6 旅館建筑客房部分、公共部分與輔助部分使用流線不宜交叉,公共部分及輔助用房的設備設施往往對客房產生強噪聲或振動等不利影響,因此宜獨立分區。
4.1.7 旅館建筑的主要出入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有明顯的導向標識,并應能引導旅客直接到達門廳;
2 應滿足機動車上、下客的需求,并應根據使用要求設置單車道或多車道;
3 出入口上方宜設雨篷,多雨雪地區的出入口上方應設雨篷,地面應防滑;
4 一級、二級、三級旅館建筑的無障礙出入口宜設置在主要出入口,四級、五級旅館建筑的無障礙出入口應設置在主要出入口。
4.1.8 鍋爐房、制冷機房、水泵房、冷卻塔等采取隔聲、減振等措施。
4.1.8 客房是旅館建筑最重要的功能,為旅館內客人提供住宿的空間,安靜的休息環境首先需要得到保障。鍋爐房、制冷機房、水泵房、冷卻塔等旅館建筑的附屬設施是產生噪聲、振動主要場所。因此,在此條文中明確規定鍋爐房、制冷機房、水泵房、冷卻塔等應采取隔聲、減振等措施,避免對客房產生不良影響。
4.1.9 旅館建筑的衛生間、盥洗室、浴室不應設在餐廳、廚房、食品貯藏等有嚴格衛生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層。
4.1.9 餐廳、廚房、食品儲藏等房間有嚴格的衛生標準和使用要求。而衛生間、盥洗室、浴室易產生樓地面滲漏污染,也需日常檢修維護。因此,本條文明確規定衛生間、盥洗室、浴室不應設在餐廳、廚房、食品貯藏等用房的直接上層。本條文確定為強制性條文。
4.1.10 旅館建筑的衛生間、盥洗室、浴室不應設在變配電室等有嚴格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層。
4.1.10 變配電室等房間有嚴格的安全運營環境要求。水能傳導電,如果有水房間在其直接上層難免產生隱患,因此,設計時應避免將有水房間布置在其上方。有的設計采用降板同層排水或雙層樓板但夾層中人員無法進入并沒有排水處理渠道的,也是不可取的。本條文確定為強制性條文。
4.1.11 電梯及電梯廳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四級、五級旅館建筑2層宜設乘客電梯,3層及3層以上應設乘客電梯。一級、二級、三級旅館建筑3層宜設乘客電梯,4層及4層以上應設乘客電梯;
2 乘客電梯的臺數、額定載重量和額定速度應通過設計和計算確定;
3 主要乘客電梯位置應有明確的導向標識,并應能便捷抵達;
4 客房部分宜至少設置兩部乘客電梯,四級及以上旅館建筑公共部分宜設置自動扶梯或專用乘客電梯。
5 服務電梯應根據旅館建筑等級和實際需要設置,且四級、五級旅館建筑應設服務電梯;
6 電梯廳深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 50352的規定,且當客房與電梯廳正對面布置時,電梯廳的深度不應包括客房與電梯廳之間的走道寬度。
4.1.11 經調研分析,隨著我國社會經濟技術水平的發展,旅客對旅館舒適度的需求也相對提高,因旅客大多數都帶有行李,因此對乘客電梯及電梯廳的設置進行相應調整,特作此條規定。
電梯的配置包括電梯的臺數、額定載重量和額定速度,與建筑布局方式、建筑層數、服務的客房數等有關,應根據具體情況計算確定。
旅客電梯數量配置一般可按以下標準:
一級、二級旅館每(120~140)間客房配置一臺電梯,三級每(100~120)間客房配置一臺電梯,四級每(70~100)間客房配置一臺電梯,五級每70間客房配置一臺電梯。
對旅客而言,旅館都是陌生場所,因此設置明確的導向標識在旅館設計中非常必要。
一、二、三級旅館建筑服務電梯可與乘客電梯合用,四級、五級高等級的旅館服務電梯應單獨設置。
電梯廳的深度不應包括客房與電梯廳之間的走道寬度,這是因為一方面避免走道內的通過人流與電梯廳等候電梯的人流相互干擾,另一方面避免電梯使用時對正對面客房的使用產生影響。
4.1.12 旅館建筑的材料選擇和構造設計,應滿足使用的安全性和維護、清潔的便利性。
4.1.13 中庭欄桿或欄板高度不應低于1.20m,并應以堅固、耐久的材料制作,應能承受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 50009規定的水平荷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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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3 陽臺設計應充分考慮其安全性,欄桿高度宜從嚴?!堵糜物埖晷羌壍膭澐峙c評定》GB/T 14308要求安全護欄高度不低于1.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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