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
法律責任與附則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八條 對依法應當編制城鄉規劃而未組織編制的、未按照法定程序編制、審批、修改城鄉規劃的或者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城鄉規劃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九條 鎮、鄉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縣城和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二)違反控制性詳細規劃強制性內容和規劃條件變更程序,擅自批準更改建設項目用地性質、容積率、綠地率等規劃條件的;
(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禁止情形,對臨時建設予以批準的;
(四)超越職權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拒不受理以及未在法定時限內核發的;
(五)未依法對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或者同意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前未采取公示、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的;
(六)對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的規定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行為,不依法予以查處的。
第八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未依法取得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核發建設項目批準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確定規劃條件或者改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依法確定的規劃條件的;
(三)對未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及個人批準用地的;
(四)對未取得規劃許可和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的建設工程予以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
(五)對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的建設工程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八十一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超越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和未取得資質承攬城鄉規劃編制任務或者違反國家、省有關標準編制城鄉規劃,勘測單位、設計單位違反城鄉規劃和國家、省有關標準進行勘測、設計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或勘測、設計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由原發證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價或者中標價。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是指工程全部造價;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是指違法工程的造價,按照建(構)筑物單體計算。沒收的違法收入應當與應依法沒收的實物價值相當。
第八十三條 在鄉、村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鎮、鄉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鎮、鄉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組織拆除。
第八十四條 在城市、鎮和鄉、村規劃區內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未按批準用途進行臨時建設的、臨時建設超過批準規定期限不拆除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改變經批準的臨時建(構)筑物使用性質或者轉讓、出租、抵押等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鎮、鄉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經驗線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
八十六條 建設工程未經規劃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和規劃許可內容,建設單位擅自組織竣工驗收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七條 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鎮、鄉人民政府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拒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綜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機關、鎮、鄉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強制拆除、沒收實物或者沒收違法收入,公安、工商、房管、城管等各有關部門和有關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八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九十條 本條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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