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
修改與監督
第四章 城鄉規劃的修改
第六十四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應當嚴格執行,未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六十五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州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鎮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或者委托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對規劃實施情況每五年至少進行一次評估。進行評估,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眾意見。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評估報告并附具征求意見的情況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根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作出評估結果報告。并將評估結果報告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和原城鄉規劃審批機關備案。
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方可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修改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
(一)上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城鄉規劃發生變更,提出修改規劃要求的;
(二)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
(三)因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批準重大建設工程確需修改規劃的;
(四)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
(五)發生地震、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災害確需修改規劃的;
(六)原規劃審批機關認為應當修改規劃的其他情形。
修改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并向原審批機關報告;修改涉及城市、鎮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第六十七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批準后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由組織編制機關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批準機關同意后,依照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一)城市、鎮總體規劃發生變更,對控制性詳細規劃控制區域的功能與布局產生重大影響的;
(二)重大建設工程對控制性詳細規劃控制地塊的功能與布局產生重大影響的;
(三)經組織編制機關論證確需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其他情形。
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依法先修改總體規劃。
第六十八條 城市、縣、鎮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設規劃的,應當將修改后的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修改近期建設規劃不得違反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
鄉人民政府修改鄉規劃,鎮、鄉人民政府修改村規劃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第六十九條 在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發放后有效期內,因依法修改城鄉規劃給被許可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不得隨意修改。為了公共利益需要,確需修改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采取公示、組織聽證會等形式征求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因修改規劃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損失作出評估,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七十條 上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地方人民政府編制、審批、實施、修改城鄉規劃的監督檢查。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鎮、鄉、村規劃區和控制建設區域的監督檢查。
第七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向下一級人民政府派出城鄉規劃督察員,對派駐地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等進行監督檢查。市(州)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城鄉規劃督察工作。
督察員對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應當及時向派駐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提出督察意見。派駐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認真研究,并及時處理和反饋。
第七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鄉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以及監督檢查情況??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鄉人民代表大會發現違法編制、審批、實施、修改城鄉規劃等突出問題時,可以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的專項工作報告??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鄉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有關報告時,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派有關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鄉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審議情況,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本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鄉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第七十三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本區域內違法建設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并及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鎮、鄉人民政府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城鄉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核實。
對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者行政執法監督部門舉報或者控告。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并進行復制;
(二)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并根據需要進入現場進行勘測;
(三)責令有關單位和人員停止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行為。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履行前款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七十五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機制,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發現對建設工程不符合規劃條件或者規劃許可內容的違法行為,有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建議有關人民政府責令其給予行政處罰,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違反城鄉規劃強制性內容和國家、省有關標準強制性條文作出行政許可的,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撤銷或者直接撤銷行政許可。因撤銷行政許可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七十六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開展城鄉規劃監督檢查中,發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違反城鄉規劃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
第七十七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核發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不得為未取得規劃許可和規劃核實的建設工程予以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得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擅自改變規劃許可證內容的建設單位頒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核發房屋產權證時,應當查驗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房屋權屬登記的房產用途應當與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規定的用途一致。
以拍賣等方式依法處置不動產的,負責處置的機構應當事先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實標的物所附著地塊的相關規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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