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之一
2008-12-06
綠維創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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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0.1 為加強對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工作的管理,保證各階段設計文件的質量和完整性,特制定本規定。
1.0.2 本規定適用于民用建筑工程設計;對于一般工業建筑(房屋部分)工程設計,設計文件編制深度除應滿足本規定適用的要求外,尚應符合有關行業標準的規定。
注:工業項目設計文件的編制應根據工程性質執行有關行業標準的規定。
1.0.3 民用建筑工程一般應分為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三個階段;對于技術要求簡單的民用建筑工程,經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并且合同中有不做初步設計的約定,可在方案設計審批后直接進入施工圖設計。
1.0.4 各階段設計文件編制深度應按以下原則進行(具體應執行第2、3、4章條款):
1 方案設計文件,應滿足編制初步設計文件的需要;
注:對于投標方案,設計文件深度應滿足標書要求;若標書無明確要求,設計文件深度可參照本規定的有關條款。
2 初步設計文件,應滿足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的需要。
3 施工圖設計文件,應滿足設備材料采購、非標準設備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對于將項目分別發包給幾個設計單位或實施設計分包的情況,設計文件相互關聯處的深度應當滿足各承包或分包單位設計的需要。
1.0.5 在設計中宜因地制宜正確選用國家、行業和地方建筑標準設計,并在設計文件的圖紙目錄或施工圖設計說明中注明被應用圖集的名稱。
重復利用其他工程的圖紙時,應詳細了解原圖利用的條件和內容,并作必要的核算和修改,以滿足新設計項目的需要。
1.0.6 當設計合同對設計文件編制深度另有要求時,設計文件編制深度應同時滿足本規定和設計合同的要求。
1.0.7 本規定對設計文件編制深度的要求具有通用性。對于具體的工程項目設計,執行本規定時應根據項目的內容和設計范圍對本規定的條文進行合理的取舍。
1.0.8 本規定不作為各專業設計分工的依據。本規定某一專業的某項設計內容可由其他專業承擔設計,但設計文件的深度應符合本規定要求。
2 方案設計
2.1 一般要求
2.1.1 方案設計文件
1 設計說明書,包括各專業設計說明以及投資估算等內容;
2 總平面圖以及建筑設計圖紙(若為城市區域供熱或區域煤氣調壓站,應提供熱能動力專業的設計圖紙,具體見2.3.3條);
3 設計委托或設計合同中規定的透視圖、鳥瞰圖、模型等。
2.1.2 方案設計文件的編排順序
1 封面:寫明項目名稱、編制單位、編制年月;
2 扉頁:寫明編制單位法定代表人、技術總負責人、項目總負責人的姓名,并經上述人員簽署或授權蓋章;
3 設計文件目錄;
4 設計說明書;
5 設計圖紙。
注:投標方案按標書要求密封或隱蓋編制單位和扉頁。
2.2 設計說明書
2.2.1 設計依據、設計要求及主要技術經濟指標
1 列出與工程設計有關的依據性文件的名稱和文號,如選址及環境評價報告、地形圖、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立項報告的批文、設計任務書或協議書等。
2 設計所采用的主要法規和標準。
3 設計基礎資料,如氣象、地形地貌、水文地質、地震、區域位置等。
4 簡述建設方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項目設計的要求,如對總平面布置、建筑立面造型等。當城市規劃對建筑高度有限制時,應說明建筑、構筑物的控制高度(包括最高和最低高度限值)。
5 委托設計的內容和范圍,包括功能項目和設備設施的配套情況。
6 工程規模(如總建筑面積。總投資、容納人數等)和設計標準(包括工程等級、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耐火等級、裝修標準等)。
7 列出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如總用地面積、總建筑面積及各分項建筑面積(還要分別列出地上部分和地下部分建筑面積)、建筑基底總面積、綠地總面積、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停車泊位數(分室內、外和地上、地下),以及主要建筑或核心建筑的層數、層高和總高度等項指標。根據不同的建筑功能,還應表述能反映工程規模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如住宅的套型、套數及每套的建筑面積。使用面積,旅館建筑中的客房數和床位數,醫院建筑中的門診人次和病床數等指標。當工程項目(如城市居住區規劃)另有相應的設計規范或標準時,技術經濟指標還應按其規定執行。
2.2.2 總平面設計說明
1 概述場地現狀特點和周邊環境情況,詳盡闡述總體方案的構思意圖和布局特點,以及在豎向設計、交通組織、景觀綠化、環境保護等方面所采取的具體措施。
2 關于一次規劃、分期建設,以及原有建筑和古樹名木保留。利用、改造(改建)方面的總體設想。
2.2.3 建筑設計說明
建筑方案的設計構思和特點:
1 建筑的平面和豎向構成,包括建筑群體和單體的空間處理、立面造型和環境營造、環境分析(如日照、通風、采光)等;
2 建筑的功能布局和各種出入口、垂直交通運輸設施(包括樓梯、電梯、自動扶梯)的布置;
3 建筑內部交通組織、防火設計和安全疏散設計;
4 關于無障礙、節能和智能化設計方面的簡要說明;
5 在建筑聲學、熱工、建筑防護、電磁波屏蔽以及人防地下室等方面有特殊要求時,應作相應說明。
2.2.4 結構設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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