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監理規范之六
2008-12-04
綠維創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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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項目監理機構在作出臨時工程延期批準或最終的工程延期批準之前,均應與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進行協商。
6.4.4 項目監理機構在審查工程延期時,應依下列情況確定批準工程延期的時間:
1 施工合同中有關工程延期的約定;
2 工期拖延和影響工期事件的事實和程度;
3 影響工期事件對工期影響的量化程度。
6.4.5 工程延期造成承包單位提出費用索賠時,項目監理機構應按本規范第6.3節的規定處理。
6.4.6 當承包單位未能按照施工合同要求的工期竣工交付造成工期延誤時,項目監理機構應按施工合同規定從承包單位應得款項中扣除誤期損害賠償費。
6.5 合同爭議的調解
6.5.1 項目監理機構接到合同爭議的調解要求后應進行以下工作:
1 及時了解合同爭議的全部情況,包括進行調查和取證;
2 及時與合同爭議的雙方進行磋商;
3 在項目監理機構提出調解方案后,由總監理工程師進行爭議調解;
4 當調解未能達成一致時,總監理工程師應在施工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提出處理該合同爭議的意見;
5 在爭議調解過程中,除已達到了施工合同規定的暫停履行合同的條件之外,項目監理機構應要求施工合同的雙方繼續履行施工合同。
6.5.2 在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合同爭議處理意見后,建設單位或承包單位在施工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未對合同爭議處理決定提出異議,在符合施工合同的前提下,此意見應成為最后的決定,雙方必須執行。
6.5.3 在合同爭議的仲裁或訴訟過程中,項目監理機構接到仲裁機關或法院要求提供有關證據的通知后,應公正地向仲裁機關或法院提供與爭議有關的證據。
6.6 合同的解除
6.6.1 施工合同的解除必須符合法律程序。
6.6.2 當建設單位違約導致施工合同最終解除時,項目監理機構應就承包單位按施工合同規定應得到的款項與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進行協商,并應按施工合同的規定從下列應得的款項中確定承包單位應得到的全部款項,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
1 承包單位已完成的工程量表中所列的各項工作所應得的款項;
2 按批準的采購計劃訂購工程材料、設備、構配件的款項;
3 承包單位撤離施工設備至原基地或其它目的地的合理費用;
4 承包單位所有人員的合理遣返費用;
5 合理的利潤補償;
6 施工合同規定的建設單位應支付的違約金。
6.6.3 由于承包單位違約導致施工合同終止后,項目監理機構應按下列程序清理承包單位的應得款項,或償還建設單位的相關款項,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
1 施工合同終止時,清理承包單位已按施工合同規定實際完成的工作所應得的款項和已經得到支付的款項;
2 施工現場余留的材料、設備及臨時工程的價值;
3 對已完工程進行檢查和驗收、移交工程資料、該部分工程的清理、質量缺陷修復等所需的費用;
4 施工合同規定的承包單位應支付的違約金;
5 總監理工程師按照施工合同的規定,在與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協商后,書面提交承包單位應得款項或償還建設單位款項的證明。
6.6.4 由于不可抗力或非建設單位、承包單位原因導致施工合同終止時,項目監理機構應按施工合同規定處理合同解除后的有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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