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嚴重影響改善城市文化、居住和旅游環境。
3.2.3對歷史古城區的功能應做必要疏解,包括:適當降低人口規模;增加綠化用地;確定合理的高度控制和容積率;避免交通干道穿越歷史古城和盲目拓寬古城內道路。
3.2.4 提出建筑風格、古城風貌要求。一般可按保護區、舊城區和新區提出不同要求;但其重點應放在保護區及舊城區。
3.2.5 編制保護規劃中發現有關城市總體規劃層次的保護問題,應及時與規劃、文物和有關部門協調,并在調整布局上提出不同的可供選擇方案。經協調統一意見后,納入保護規劃或作為專項建議由城市主管部門上報確定。
3.3 保護區劃
3.3.1 保護規劃對文物古跡比較集中連片,或能較完整地體現出某一歷史時期的傳統風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區、村鎮、建筑群等應劃為歷史文化保護區;對分散的單幢或規模較小的古建(構)筑群,可視其等級劃為保護點。保護區和保護點均需劃定保護范圍。
3.3. 2 有一定用地規模的各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其重點保護范圍(一級保護區,亦即城市中的文物古跡區)。一般以文物主管部門核定的范圍為準,如有必要調整應與文物部門協調并按程序呈報。風景名勝區的保護范圍按風景區規劃。城郊文物古跡區和風景名勝區內的重要文物古跡均應納入保護規劃;對市(縣)域范圍內以自然風景為主的大型風景名勝區,在保護規劃中,可以只反映其中與城市歷史文化密切相關的文物古跡和以人文景源為主的景區部分。
3.3. 3 保護區分級,一般分為三級保護,每一級均需明確范圍和要
求。
(1)重點保護區(一級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的重點保護區內,一切修繕和新的建設行為均要求嚴格按照《文物保護法》執行。歷史文化保護區(歷史地段)的重點保護范圍內,應以保存、修繕和維修為主,必須完整保留其中尚存的歷史真跡部分;地段內允許局部改造、加固危房和改善內部設施;嚴格控制恢復和拆除重建的比例;改建、恢復和重建要與地段格局及整體風貌相協調。
(2)建設控制地帶(二級保護區或一般保護區)除規模較小的一般保護項目外,均應劃出建設控制地帶。劃定該區的目的是保障重點保護區的環境不受新的建設影響,嚴格控制的內容包括用地和建筑性質;建筑高度、體量、色彩及風格;建筑密度;綠化環境及重要地形地貌。
(3)環境協調區可根據需要劃定。主要控制嚴重影響保護區的用地性質、建筑高度及風格;古城格局;山川形勝特征和重要地形地貌。
3.3.4 劃定保護范圍應當科學合理,符合保護與建設協調發展的原則,其主要依據和要求是:
(1)保持歷史文化遺存的完整古建筑群和主要附屬建筑、構筑物;歷史形成的格局和形制;
(2)歷史文化遺存的安全防護應同時符合以下要求:防火、防爆、防洪要求:省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及歷史文化保護區內列為重點保護的建(構)筑物,標準規范未有明確規定的,不得低于一級重要公共建筑的標準,國家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應按高于一級重要公共建筑的標準。
防振要求:凡機場、鐵路、公路干線和有強烈振功的工礦業對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造成影響者,應要求委托方進行實測或模擬測試后,分別確定重點保護建設控制地帶范圍。
防震防雷按古建維修和維護標準執行。古建(構)筑物的外沿(圍墻散水或鋪裝地面的外沿)至重點保護區邊界的最小距離一般不小于8米,特殊情況不小于3米;地下遺址的最小距離一般不得小于遺址底部埋深加8米綠帶;在土質松散易滑塌地方應根據具體情況加大。
(3)環境景觀要求:重點保護區的范圍,應包括與主體建筑構成整體的歷史環境核心部分和構成景觀特色的緊鄰山體、臺地、水面和林木。
(4)可界定性和實施管理要求:明確標出以……為界,或距……米的四至界限,并在地形圖上有可識別的標志物。產權歸屬及進行管理或調整的可能。
3.4 古城格局和視廊
3.4.1 保護古城格局和城市主要歷史性標志物的視廊及一定的視域,以展示古城的整體形象和空間特色。
3.4.2 保護構成古城格局的主要要素:路網、軸線、城垣、河湖水系、重要古建筑和制高點與古城的空間關系等。保護要求:保持各主要要素的歷史延續不致中斷和破壞;保持重要古建筑和制高點在古城天際輪廓線的突出地位。
3.4.3 城市主要歷史性標志物之間,或與主要觀景點之間,應劃出必要的通視走廊(視廊)范圍,以保持歷史形成的相互通視和對景、借景不被現代高層建筑遮蔽。
視廊的寬度宜以兩組古建筑群的視線連線為界,以保持可視景面完整;但視廊的最小寬度必須保持古建筑群的主體建筑部分可視景面完整;獨立的塔(亭)建筑.視廊的最小寬度不得小于塔(亭)體寬度的4倍。 在空間高度上,由主要觀景點看可視景面中主體建筑基座以上部分(城門樓的門樓部分,寺廟建筑檐部,塔身的三分之二)一般即為可通視。 對現狀嚴重影響通視的建筑,應經調查和協調后,提出處理意見。
3.4.4 保護古典園林和古建筑借景空間。必須保護借景空間的原意境,避免出現不應有的隔斷;對古典園林中無空間界定意境的保護,在劃定保護范圍控制地帶時,宜適當擴大范圍。對已造成的破壞,要提出處理意見。
3.5 維護與整治
3.5.1 保護規劃對維護、整治和恢復提出原則要求,對近期實施的重點保護、整治地段(含必要的恢復重建)提出詳細規劃意向方案。
3.5.2 保護規劃中的維護系指對各類有損保護項目的安全問題進行鑒定(一般由文物部門進行)和提出防護措施或建議;對瀕臨嚴重損毀需要搶救的古建筑,經協商后,列為規劃整修項目。
3.5. 3 整治主要指整治和展示重點保護區環境及區外主入口環境。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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