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舊城區改建房屋征收實施意見
為深入推進中心城區城市建設,實現人民生活改善、城市環境改善、安全隱患消除的發展目標,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和《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意見》(京政發〔2011〕27號)相關規定,現就舊城區改建房屋征收實施事宜提出如下意見:
一、基本原則
舊城區改建工程是一項綜合性、系統性工程,按照“優化征收程序、簡化審批手續”的基本思路,堅持“加快手續辦理、簡化審批要件、下放審批權限、做好政策銜接”的基本原則,在切實保障被征收居民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多措并舉加快推進舊城區改建工作。
二、適用范圍
本實施意見適用于全市實施舊城區改建范圍的房屋征收項目。舊城區改建具體包括中心城區棚戶區改造、平房區院落修繕、危舊房改造(不含解危排險等緊急情況)、城中村邊角地環境整治等項目。
三、實施主體
(一)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舊城區改建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組織相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論證,作出房屋征收決定、補償決定。
(二)各區縣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舊城區改建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包括暫停辦理相關事項、組織調查登記、擬定征收補償方案、組織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受理房屋征收信訪投訴及法規政策解釋宣傳工作等。
(三)各區縣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舊城區改建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并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的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
(四)市重大項目建設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全市舊城區改建項目總體協調調度工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會同市財政、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五)項目建設單位由各區縣人民政府確定,負責辦理房屋征收前期手續,籌集房屋征收補償資金、籌措房源等相關工作。
四、統一征收程序
(一)編制計劃
區縣人民政府組織項目建設單位及相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舊城區房屋破損程度和改建難易程度進行調查,編制轄區內舊城區改建計劃,并將編制完成的舊城區改建計劃上報市重大項目建設指揮部辦公室組織聯合審查。
(二)計劃審查
市重大項目建設指揮部辦公室召集市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建設房管、財政等部門對各區縣匯總的舊城區改建計劃進行可行性、公益性聯合審查。公益性認定以改善民生、優化環境為原則,不以改建后的規劃用途為條件。審查通過后, 市重大項目建設指揮部辦公室向各區縣人民政府下達舊城區改建計劃。
(三)改建征詢
舊城區改建計劃確定后,區縣人民政府組織或指定相關單位征詢擬改建范圍內產權人、公房承租人的改建意愿。
區縣房屋征收部門對征詢意見過程實施監督,大多數產權人、公房承租人同意的,方可進行舊城區改建,擬征收范圍由區縣人民政府確定。
(四)征收要件
通過征詢的舊城區改建項目,納入各區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各相關部門要簡化審批手續、加快推進。發展改革部門出具投資任務書作為項目批準文件、規劃部門出具項目規劃意見、國土資源部門出具項目土地預審意見。
(五)暫停辦理
區縣房屋征收部門根據建設單位提交的征收要件以及房屋征收申請向區縣人民政府申請啟動房屋征收工作,在收到區縣人民政府確認意見后3個工作日內,在征收范圍內發布暫停公告,告知產權人、公房承租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變更房屋權屬登記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的不予補償。暫停期限為一年,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區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前15日在征收范圍內及時發布延期公告,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六)調查登記
區縣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產權人、公房承租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
(七)方案征詢
區縣房屋征收部門會同區縣財政、發展改革、監察、審計等部門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并報區縣人民政府批準。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應在征收范圍內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為30日。征收范圍內產權人、公房承租人有意見的,持本人身份證明和房屋權屬證明或者公房承租證明,在征求意見期限內以書面形式提交房屋征收部門。多數產權人、公房承租人不同意征收補償方案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產權人、公房承租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八)預簽協議
區縣房屋征收部門按照公布的征收補償方案,組織產權人、公房承租人預簽附生效條件的征收補償協議。預簽征收補償協議生效具體比例由各區縣人民政府確定,預簽征收補償協議期限不超過6個月。預簽征收補償協議生效的,由區縣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區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在預簽征收補償協議期限內未達到生效比例的,征收工作終止。征收補償協議生效前不實際支付補償款和提供房源。
自管公房或者直管公房的房屋所有權人在預簽征收補償協議前與公房承租人簽訂附帶生效條件的房改售房協議,預簽征收補償協議生效后房改售房協議自動生效。
(九)征收決定
區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及時公告,預簽征收補償協議生效并與正式征收補償協議具有同等效力。征收評估價格與預簽征收補償協議評估價格出現差異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處理。
(十)補償決定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下同)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征收補償協議、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或者下落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區縣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十一)強制執行
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區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嚴格執行房屋征收補償標準
區縣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對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補償方式包括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對于征收范圍內認定的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堅決不予補償,依法維護征收與補償工作的公平性。
做好舊城區改建房屋征收工作,關系到依法維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和首都經濟社會發展與穩定大局,各區縣、各部門要高度重視,項目啟動前補償資金應按照項目進度足額到位, 安置房源應具備立項批復文件和規劃設計圖。項目實施過程中,應在房屋征收現場設立群眾工作站,明確專人,及時解決群眾反映的問題,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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