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城鄉規劃修改與監督檢查
第四章 城鄉規劃的修改
第四十九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自規劃批準實施之日起,每五年進行一次評估。
評估應當形成評估報告,評估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城市發展方向和空間布局是否與規劃一致;
(二)規劃階段性目標的落實情況;
(三)各項強制性內容的執行情況;
(四)制定各類專項規劃、近期建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情況;
(五)相關建議。
第五十條 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向原審批機關報告。評估報告要明確原規劃實施中遇到的問題及修改的必要性,提出擬修改的主要內容。
修改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涉及強制性內容的,還應當就修改強制性內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專題論證,編制專題論證報告,并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
第五十一條 修改重點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中的專項規劃、開發區總體規劃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第五十二條 除下列情形之外,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不得修改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
(一)總體規劃發生變更,確需修改的;
(二)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規劃內容存在明顯缺陷,確需修改的;
(三)經評估,原控制性詳細規劃確需修改的。
修改后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第五十三條 修改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采取聽證會形式聽取意見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原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及其修改方案、申請聽證的期限,在規劃地段、區域內的公共場所、當地政府網站、主要報刊或者其他渠道以公告形式告知利害關系人,公告時間不得少于七日。利害關系人申請聽證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舉行聽證。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修改后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在規劃地段、區域內的公共場所、當地政府網站、主要報刊或者其他渠道公告。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鎮、鄉、村莊規劃區內建設活動的監督檢查。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鄉規劃動態信息監測系統,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實時監督。
第五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城鄉規劃的編制、實施、修改情況,并接受監督。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工作的監督檢查,保障城鄉規劃法律法規、決議決定在本行政區域的有效實施。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逐步建立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對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督察,受督察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七條 城市、縣(區)、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違法建設行政責任追究制度。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違法建設行政責任追究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違反城鄉規劃行為的舉報、控告受理制度。對舉報或者控告行為,應依法及時處理。
第五十九條 鎮、鄉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應當依法予以制止。在鄉、村莊規劃區內的,鎮、鄉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查處;在城市、鎮規劃區內的,應當配合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居(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本區域內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應當及時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鎮、鄉人民政府報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鎮、鄉人民政府違反本辦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四十五條第三款、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三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設計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設計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省外城鄉規劃編制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約定的測繪費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
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的,建設工程造價為整體建設工程造價;對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建設的,建設工程造價為建設工程違法部分的工程造價。
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意見,組織竣工驗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已經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房屋登記的,由備案、登記機關撤銷備案、登記。
第六十七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認定為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違法建設: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進行建設的;
(二)擅自占用地下工程或者壓占城市管線、永久性測量標志進行建設的;
(三)影響國家和省重點工程項目建設的;
(四)對文物保護、風景名勝區保護造成嚴重影響的;
(五)其他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
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違法建設,是指前款規定情形以外,經改建或者采取其他改正措施可以達到城鄉規劃要求的違法建設。
第六十八條 對無法確定所有人、管理人的違法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通過主要媒體或者在該違法建設工程所在地發布公告,督促其所有人、管理人依法接受處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屆滿,仍無法確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拒不接受處理的,報經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后拆除。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條 本辦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的《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同時廢止。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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