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城鄉規劃建設工程規劃
第三十七條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書面申請、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向項目所在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
(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修建性詳細規劃進行審查。
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修改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修建性詳細規劃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許可期限內。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下列建設,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下列材料,向建設項目所在地鎮、鄉人民政府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一)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應當提交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申請表、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標明項目位置的地形圖等相關資料。依法應當經審批、核準、備案的,還應當提交相關文件。
(二)農村村民進行住宅建設的,應當提交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申請表、村民委員會同意意見等相關材料。
第三十九條 鎮、鄉人民政府受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申請后,應當派人到現場踏勘。對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設的村民住宅項目,經審查符合規劃要求的,鎮、鄉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其他建設項目,由鎮、鄉人民政府提出初審意見,報送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經審查符合規劃要求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農村村民住宅建設項目應當自收到轉報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對非農村村民住宅建設項目應當自收到轉報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內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應當載明規劃條件。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四十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國有土地進行工程建設的,應當按照城市、鎮規劃區內國有土地工程建設規劃許可的程序,依據鄉、村莊規劃或者專項規劃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第四十一條 依法需要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之日起一年內依法辦理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手續。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一年內依法辦理用地批準手續,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一年內依法辦理施工許可證。
確需延期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在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延期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相關手續,又未申請延期的,原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自動失效。
第四十二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建設項目開工建設前,應當向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機關申請驗線。
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向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出具驗線意見。經驗線合格,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方可開工建設。
第四十三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報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準臨時建設:
(一)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和其他公共利益的;
(二)侵占電力、通信、人民防空、廣播電視、防洪保護區域、公共綠地或者壓占城市地下管線的;
(三)建造住宅或者建造用于商業、旅游、娛樂、教育、工業、倉儲、餐飲、畜禽養殖等活動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批準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臨時建設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不得辦理房屋登記。
臨時建設為商品房售樓屋或者工地建筑工棚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該建設項目工期;其他臨時建設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確需延長的,可以向原批準機關申請延長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臨時建設使用期限屆滿,或因國家建設需要,原批準機關通知提前終止使用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屆滿之日或者接到原批準機關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拆除臨時建設并清理場地,退還臨時用地。
第四十五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實規劃條件,并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及附件、附圖、竣工測繪報告、竣工圖等資料。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派人到現場對規劃條件的落實情況進行核實。經核實,符合規劃條件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出具規劃條件核實意見;不符合規劃條件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重新辦理規劃條件核實,并依法予以查處。
未經核實規劃條件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房屋登記機構不予辦理房屋登記。
第四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需要變更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的,應當報經原發證機關批準后,方可實施。
違法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投入經營使用的,或者擅自改變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使用功能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不得核發相關許可證照。
第四十七條 規劃編制單位、設計單位應當依據國家和本省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計算用地面積、建筑面積、建筑高度、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停車泊位等規劃技術經濟指標,并對指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設計單位應當依據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定的規劃條件和經審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修建性詳細規劃進行工程設計。
第四十八條 測繪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測繪技術規范、程序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開展建設工程勘測、放樣和竣工測繪,并對其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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