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鄉規劃條例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制定、實施和修改的監督檢查。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作出規劃督查意見或者決定。
對規劃督查意見和決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予以落實。
第四十二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
(二)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就監督檢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三)根據需要進入現場勘測;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人員停止違反有關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行為。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
第四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發現違法建設行為,應當制止,及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報告,并配合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予以處理。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規劃許可的信息告知有關單位。
第四十四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規劃違法行為依法應當作出行政處罰而未作出處罰的,由其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其作出行政處罰。
依法應當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或者予以拆除而鎮人民政府不作出處理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作出處理。
第四十五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違法作出行政許可的,由其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其撤銷或者直接撤銷該行政許可。
因撤銷行政許可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由作出許可的機關依法賠償。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縣(市)人民政府或者鎮人民政府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城鄉規劃的,依法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七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依法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二)超越職權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未在法定期限內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四)未依法對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的;
(五)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未依法采取公示、聽證會、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的;
(六)未在法定期限內驗線、驗基礎的;
(七)發現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的規定,擅自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行為而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第四十八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依法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未依法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違法批準、核準建設項目的;
(二)未依法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確定規劃條件的;
(三)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轉讓合同中擅自改變規劃條件的;
(四)對未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
(五)對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施工許可、商品房預售或者銷售許可的;
(六)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核實文件核發竣工驗收備案手續、辦理房屋登記的。
第四十九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置符合規定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公示牌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經驗線或者驗線不符合條件開工建設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未申請驗基礎繼續建設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要求進行建設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責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
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應當限期拆除的情形,除《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規定的以外,還包括以下各項:
(一)侵占規劃道路用地、城鄉公共空間以及公共服務設施用地的;
(二)侵占消防、救護、人防工程等緊急通道的;
(三)侵占單位、居民小區等通道、出入口的;
(四)侵占水源保護地、機場、軍事安全控制區、國家儲備庫、危險品倉庫的;
(五)阻礙無線電微波通道、有礙永久性測量標識、有礙國家安全和國防設施的;
(六)侵占風景名勝區、歷史文物保護區、歷史建筑保護區用地的;
(七)對既有建筑物安全產生影響無法消除的;
(八)其他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
第五十二條 臨時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違法建設工程整體造價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擅自改變臨時建筑物、構筑物使用性質的;
(四)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第五十三條 設計單位未依據經審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向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施工圖設計文件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合同約定的設計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提請原發證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設計單位有前款規定情形,經兩次處罰未吊銷資質證書的,三年內不得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接設計任務,其違法承接設計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進行設計合同備案。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處罰信息及時通告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
第五十四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下達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決定后,當事人拒不執行的,由違法建設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相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事項屬于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范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規定。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3年 1月 1日起施行。2003年7月22日徐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制定,2003年8月15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準的《徐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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