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鄉規劃條例
規劃實施
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十八條 城鄉規劃的實施應當優先安排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
主城區建設應當優化城市功能結構,增加公共綠地、廣場和停車場,改善人居環境,保護城市傳統風貌。
第十九條 城鄉規劃的實施,實行規劃許可、驗線、驗基礎、規劃核實等制度。
第二十條 分期實施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可以申請分期辦理規劃許可。申請時應當提供分期建設計劃,并載明優先建設的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第二十一條 開發利用城市、鎮地下空間,應當符合有關規劃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確定的規劃條件,依法辦理建設項目選址、建設用地、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和建設工程規劃核實。與地面建設工程一并開發利用地下空間的,應當與地面建設工程一并辦理規劃許可手續。獨立開發利用地下空間的,單獨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分層開發利用地下空間的,分層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地上建筑物附屬的地下建筑物、構筑物建設范圍不得超出其用地界線,并依法退讓各類規劃控制線。人防工程等防災救災工程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土地儲備機構在實施土地儲備計劃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征求相關用地的規劃意見。
第二十三條 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建設項目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申請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項目選址申請書;
(二)批準類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核準類建設項目的項目申請報告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標明擬選址位置的現狀地形圖;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跨縣(市)或者由市投資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其選址意見書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市級以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從其規定。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內容,應當包括建設項目的選址位置、用地面積、建設規模和規劃要求,附選址位置圖。
第二十四條 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征詢規劃條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的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
規劃條件應當明確出讓地塊的位置、范圍、面積、使用性質、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讓、綠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車泊位、必須配置的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等規劃要求,明確開放空間、建筑風格和色彩等規劃引導要素,并附規劃用地紅線圖。需要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應當在規劃條件中予以明確。
住宅項目的規劃條件還應當明確配套建設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時序。
規劃條件有效期為一年,超過有效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在出讓前重新核定規劃條件。
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確定規劃條件,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不得改變規劃條件。
第二十五條 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下列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
(三)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及附圖附件;
(四)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國有土地證明材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條 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下列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不得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的規劃條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擅自改變規劃條件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方可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因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等原因,致使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發生變更的,應當持下列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換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證明文件;
(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證明材料;
(三)變更后的建設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
(四)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變更規劃條件。
第二十八條 在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下列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
(三)土地使用權屬證明文件及宗地圖;
(四)建設工程設計方案;
(五)符合國家設計規范的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
(六)豎向設計相關資料;
(七)建設項目所在位置的現狀地形圖;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對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提出審核意見。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據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審查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以公示、聽證會、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所提供的材料審查后,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公布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
第二十九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施工許可、商品房預售或者銷售許可等手續。
第三十條 在村莊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向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建設用地的有關規劃要求。
在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和農村村民在農村集體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類建設項目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
(三)建設項目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同意建設的書面意見;
(四)建設工程設計方案;
(五)建設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證明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農村村民在農村集體土地上自建住房的,應當提交村民委員會簽署的書面同意意見、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住宅設計圖件、四鄰意見等材料。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申請由鎮人民政府受理并提出審查意見,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設計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標準和規范,依據經審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向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
第三十二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因建設需要臨時用地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效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年。確需延長的,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的延期手續,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三十三條 建設臨時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臨時管線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臨時建筑物、構筑物批準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兩年。確需延長的,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延期手續,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臨時建設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因城市、鎮建設需要拆除或者使用期限屆滿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行拆除,清場退地。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劃條件和規劃許可的內容進行建設,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變更內容依法應當先經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變更的內容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對房地產開發項目,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請變更的內容涉及提高容積率、改變使用性質、降低綠地率、減少必須配置的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準。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審批變更前應當采取公示、聽證會、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因變更規劃許可內容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申請變更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三十五條 建設工程放線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公示牌。公示牌須載明以下內容: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編號、發證機關;
(二)建設項目名稱、建設規模及主要技術經濟指標;
(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項目負責人;
(四)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立面圖、整體效果圖;
(五)投訴、舉報受理單位、聯系方式;
(六)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內容。
在規劃核實前,應當保持公示牌公示內容完好。
第三十六條 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建設工程放線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驗線;建設工程基礎完工時,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驗基礎。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驗線、驗基礎的申請后三個工作日內組織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進行驗線、驗基礎。未經驗線,不得開工建設。
農村集體土地上的農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規劃驗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委托鎮人民政府進行。
第三十七條 建設工程完工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就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和規劃許可內容,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核實。
申請規劃核實,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申請書;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三)建設工程驗線、驗基礎證明文件;
(四)具有相應測繪資質單位出具的竣工測繪報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十個工作日內核實完畢。符合規劃條件、規劃許可內容的,發放規劃核實認可文件。
農村集體土地上的農村村民自建住房,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委托鎮人民政府進行規劃核實。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核實認可文件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和房屋登記。
第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建設項目的有關竣工驗收資料。
第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選址意見書一年內未辦理建設項目批準或者核準文件,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一年內未辦理用地批準文件,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一年內未辦理施工許可證,且未申請延期或者申請延期未獲批準的,原取得的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失效。
建設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被依法撤銷、撤回或者土地使用權被依法收回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相應規劃許可證失效。
失效的選址意見書或者規劃許可證,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注銷。
第四十條 對申請利用違法建筑或者申請利用非經營性用房從事經營活動的,工商、藥監、環境保護以及其他相關部門不得批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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