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市風景名勝區管理辦法
保護與管理
第四章 保護
第二十四條 風景名勝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督,定期對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實施情況、資源保護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
第二十五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設立風景名勝區及其核心景區、保護地帶的標志、界樁和路標等標識、標牌。在風景名勝區和保護地帶內,不得建設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游覽的設施。
第二十六條 在風景名勝區的核心景區內,不得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建設賓館、招待所、度假村、療養院、培訓中心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筑物。
在珍貴景物周圍和重要景點上,除必須的保護設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設施。
風景名勝區內已建的設施,由當地人民政府進行清理,區別情況,分別對待。凡屬污染環境,破壞景觀和自然風貌,嚴重妨礙游覽活動的,應當限期治理或者逐步遷出,遷出前,不得擴建、新建設施。
規劃確定修復開放的景點,原使用單位和個人在辦理劃撥、征用土地等手續后,必須在限期內遷出,并在遷出前負責保護。
第二十七條 風景名勝區門票價格依照有關價格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風景名勝區的門票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出售。門票經營權不得出讓或者承包。
第二十八條 在風景名勝區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
(二)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三)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涂污。
第二十九條 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置、張貼商業廣告,舉辦大型游樂等活動,進行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或者進行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條 切實保護風景名勝區的林木、動植物,保護自然生態,嚴禁捕殺各類野生動物。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同意,并經園林部門或者林業部門批準,不得砍伐林木。
在風景名勝區內采集動植物標本、野生藥材,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同意,在限定的數量和范圍內進行。
第三十一條 嚴格保護古樹名木、古建筑、革命遺址和文物古跡,并掛牌明示,建立檔案,切實采取防腐、防震、防洪、避雷以及防治病蟲害等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三十二條 風景名勝區必須加強防火安全管理。嚴禁在樹林中進行燃放鞭炮、焰火等有礙安全的活動。
第五章 管 理
第三十三條 在風景名勝區內的單位,凡涉及風景名勝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的活動,必須服從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統一管理。
第三十四條 在風景名勝區內為游覽活動服務的商業、飲食、交通運輸等行業和個體攤販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同意,在規定的地點和營業范圍內經營。
第三十五條 風景名勝區日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和應急管理機制,加強安全管理和從業人員教育,及時處置突發事件,保證游覽安全。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在沒有安全保障的區域設置警示標志,禁止開展游覽活動。禁止超過允許容量接納游客。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照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江蘇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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