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草案)全文
法律責任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六條?。ㄎ唇浽S可經營的責任)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七條?。眯猩缲熑沃唬┞眯猩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ㄒ唬┏雎眯猩鐦I務許可范圍經營的;
?。ǘ┫虿缓细竦墓逃嗁彯a品和服務的;
?。ㄈ┪礊槁糜螆F隊安排領隊的;
?。ㄋ模┌才盼慈〉脤в巫C或者領隊證的人員提供導游或者領隊服務的;
?。ㄎ澹┪丛诎鼉r旅游合同中明示導游服務費用的;
?。┑陀诔杀菊袕啤⒔M織、接待旅游者的。
第八十八條?。眯猩缲熑沃┞眯猩邕`反本法規定,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場所購物、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購物、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初犯的并處停業整頓;再犯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相關人員的導游證、領隊證。
旅游經營者組織接待出入境旅游,對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非法滯留和入境旅游者擅自分團、脫團負有責任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5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入境旅游者如需遣返的,應當承擔其遣返費用。
第八十九條 (導游和領隊的責任)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導游證或者領隊證從事導游、領隊活動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予以公告,處1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導游或者領隊私自承攬業務,或者擅自變更、替換旅游行程和線路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處1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吊銷導游證、領隊證,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第九十條?。ㄟ`反報告義務的責任)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領隊人員違反本法第五十條規定,未履行報告義務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旅行社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導游人員、領隊人員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旅行社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領隊證。
第九十一條?。ㄋF的責任)違反本法規定,旅行社或者導游人員在旅游行程中拒絕履行合同,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旅行社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停業整頓,對導游人員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暫扣導游證1個月至3個月;造成旅游者滯留目的地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導游證。
第九十二條?。ńM織或者帶領旅游者在境內外參加違法或者違反當地習俗游覽活動的責任)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法規定,在旅游行程中設置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的旅游項目,或者組織、帶領旅游者參觀、從事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的活動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旅行社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初犯的并處停業整頓,再犯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導游、領隊等從業人員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暫扣導游證或者領隊證1個月至3個月,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導游證或者領隊證;在境外從事上述活動的,直接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導游證、領隊證。
第九十三條?。ㄋ魅⌒≠M和給予、收受賄賂的責任)旅游經營者及從業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索取小費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旅游經營者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從業人員處1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人員、領隊人員違反規定情節嚴重的,吊銷導游證或者領隊證。
旅游經營者及從業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給予、收受賄賂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情節嚴重的,并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領隊證。
第九十四條?。ň皡^的責任)景區違反本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開放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區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景區經營過程中不符合開放條件而接待旅游者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符合開放條件,可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景區在旅游者可能達到或者超過最大承載量時未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未及時采取疏導分流等措施,或者超過最大承載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區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6個月。
第九十五條 (違反警示義務的責任)旅游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對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況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資格。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十六條 (刑事責任)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九十七條?。ㄐg語定義)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景區,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為旅游者提供游覽服務的封閉場所或者區域。
?。ǘ┌鼉r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預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過履行輔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飲、游覽、導游或者領隊等兩項以上旅游服務,旅游者以總價支付旅游費用的合同。
(三)組團社,是指簽訂包價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ㄋ模┑亟由?,是指接受組團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ㄎ澹┞男休o助人,是指與旅行社存在合同關系,協助其履行包價旅游合同義務,實際提供相關服務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九十八條 (施行時間)本法自 年 月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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