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
土地使用權與監督檢查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使用國有土地,除按照法律規定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外,應當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作價出資或者入股、國有土地租賃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出讓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采用協議、招標、拍賣等方式進行。商業、旅游、娛樂和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經營性房產等經營性項目用地,必須采用招標、拍賣方式出讓。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按照基準地價確定的最低價。
協議、招標、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序和辦法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進行轉讓、出租、抵押:
?。ㄒ唬┩恋貦鄬儆袪幾h的;
(二)未依法領取土地證書的;
(三)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權利的;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決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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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伞⑿姓ㄒ幗罐D讓、出租和抵押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經縣經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依法應當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ㄒ唬﹦潛芡恋厥褂脵噢D讓、出租、抵押的;
?。ǘ└淖兺恋赜猛镜模?BR> ?。ㄈ┩恋厥褂脵喾指钷D讓的;
?。ㄋ模┓?、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報經批準同意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首次轉讓、出租和抵押,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條件,不符合條件的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第四十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需要轉讓的,應當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出讓手續,繳納出讓金。經批準可以不辦理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上繳土地收益。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需要出租的,應當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準予出租的,應當由出租方依法辦理出讓或者國有土地租賃手續,繳納出讓金或者租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需要抵押的,應當先進行地價評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在實現抵押權時,應當首先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需要改變土地用途進行經營性活動的,必須持有關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準予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或其他有償使用手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有償使用費。
第四十一條 國有企業改革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國家的規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條 土地價格評估應當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則,以公布的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為基礎,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由依法設立的具有土地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
第四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轉讓方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如實申報成交價,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價格明顯過低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申報價行使優先購買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價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四十四條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涉及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 依法取得的農村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以租賃、聯營、作價入股等方式進行流轉,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依法執行職務時,應當佩戴標志,出示土地管理監督檢查證件。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查驗土地證書;對非法占用土地進行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責令其停止建設,自行拆除,并可以通知施工單位和個人停止施工。
第四十八條 下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土地登記發證、收費和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等活動中,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行為的,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責令其限期糾正。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土地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依法查處土地違法案件。
下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土地違法行為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依法作出處罰或者直接作出處罰,并可以直接給予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下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ǘ┥米愿淖冃姓幜P種類、幅度的;
(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采取非法手段騙取土地登記,獲取土地權屬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注銷土地登記,吊銷土地權屬證書,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以及超過批準的數量非法占用建設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低于省人民政府確定的最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向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對責任人提出行政處分建議書,有關行政監察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未經批準將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截留應當直接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或者沒有足額支付給農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侵占、挪用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費以及在征地中發生的其他費用,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農村村民新建住房后,不按用地審批時的約定拆除原有住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六條 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七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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