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
土地登記發證與土地利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促進本省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貫徹執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加強土地資源和土地資產管理。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依法實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防止土地資產流失。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下同)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 土地登記發證
第四條 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單位和個人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一登記。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
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和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保護、管理。
第六條 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或者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土地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出租、抵押登記。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土地權利終止的,原土地登記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注銷土地登記:
?。ㄒ唬┮婪ū皇栈赝恋厥褂脵嗟模?BR> ?。ǘ﹪型恋厥褂脵喑鲎尰蛘邍型恋刈赓U期滿,未申請續期或者續期申請未獲批準的;
(三)因自然災害造成土地權利滅失的;
(四)土地使用權抵押、出租等土地他項權利終止的;
?。ㄎ澹┺r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被全部征用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轉為非農業人口的;
?。┢渌婪ū唤K止土地權利的。
第八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因工作失誤導致登記不當的,應當予以更正,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三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編制本轄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報批。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省人民政府授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將土地劃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縣級、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明確土地用途。土地利用區應當包括基本農田保護區、一般農用地區、城市建設用地區、村莊集鎮建設用地區、土地開墾區和禁止開墾區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還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江河、湖泊、灘涂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規劃、交通建設規劃等,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在城市規劃區內,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
在江河、湖泊、水庫的管理和保護范圍以及蓄洪滯洪區內,土地利用應當符合江河、湖泊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規劃,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輸水的要求。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嚴格執行上級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應當優先保證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保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的建設用地。
節余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經核準后,可以結轉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列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內容,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土地管理信息系統,對本轄區土地利用狀況進行動態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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