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2008-09-27
綠維創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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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01年7月23日建設部第4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俞正聲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決定
建設部決定對《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條修改為:“為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二、第五條第(二)項修改為:“(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第七條修改為:“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證件 (復印件)及資料:
?。ㄒ唬┍巨k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證明材料;
?。ǘ╅_發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資質等級證書;
(三)工程施工合同;
?。ㄋ模┥唐贩款A售方案。預售方案應當說明商品房的位置、裝修標準、竣工交付日期、預售總面積、交付使用后的物業管理等內容,并應當附商品房預售總平面圖、分層平面圖。”
四、刪去第八條第二款。
五、第十一條增加一款:“城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對商品房預售款監管的 有關制度。”
六、第十二條修改為:“預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承購人應當持有關憑證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權屬登記手續?!?
七、第十三條修改為:“開發企業未按本辦法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預售商品房的,責令停止預售、補辦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已收取的預付款1 %以下的罰款。”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開發企業不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款項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糾正,并可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此外,對部分條文的文字和條文的順序作相應的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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