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99號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01年7月23日建設部第4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俞正聲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
建設部決定對《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做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條中的“30日”修改為“90日”。
二、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機關依法直接代為登記,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ㄒ唬┮婪ㄓ煞康禺a行政主管部門代管的房屋;
?。ǘo人主張權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注銷房屋權屬證書,登記機關應當作出書面決定,送達當事人,并收回原發放的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公告原房屋權屬證書作廢。”
四、第二十六條修改為:“登記機關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7日內應當決定是否予以登記。對暫緩登記、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通知權利人(申請人)?!?
五、第二十七條中的“兩個月”修改為“30日”,“一個月”修改為“15日”。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九條:“權利人(申請人)逾期申請房屋權屬登記的,登記機關可以按照規定登記費的3倍以下收取登記費?!?
七、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證書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制,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頒發?!?
八、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六條,修改為:“以虛報、瞞報房屋權屬情況等非法手段獲得房屋權屬證書的,由登記機關收回其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公告其房屋權屬證書作廢,并可對當事人處以1千元以下罰款。
涂改、偽造房屋權屬證書的,其證書無效,登記機關可對當事人處以1千元以下罰款。
非法印制房屋權屬證書的,登記機關應當沒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權屬證書,并可對當事人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刪去第三十九條。
此外,對部分條文的文字和條文的順序作相應的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
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1997年10月27日建設部令第57號發布,2001年8月15日根據《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房地產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房屋權屬登記
第三章 房屋權屬證書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權屬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的房屋權屬登記。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屬登記,是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表政府對房屋所有權以及由上述權利產生的抵押權、典權等房屋他項權利進行登記,并依法確認房屋產權歸屬關系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利人(以下簡稱權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房地產他項權利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利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是指已獲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記申請,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第四條 國家實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權屬登記,領取房屋權屬證書。
第五條 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并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
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六條 房屋權屬登記應當遵循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產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變更,分別載入房地產權證書。房地產權證書的式樣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權屬登記
第九條 房屋權屬登記分為:
?。ㄒ唬┛偟怯?;
(二)初始登記;
?。ㄈ┺D移登記;
?。ㄋ模┳兏怯?;
(五)他項權利登記;
?。┳N登記。
第十條 房屋權屬登記依以下程序進行:
?。ㄒ唬┦芾淼怯浬暾垼?
?。ǘ鄬賹徍耍?
?。ㄈ┕?;
?。ㄋ模┖藴实怯洠C發房屋權屬證書。
本條第(三)項適用于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進行公告的登記。
第十一條 房屋權屬登記由權利人(申請人)申請。權利人(申請人)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當使用其法定名稱,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請;
權利人(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使用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房屋他項權利登記,由權利人和他項權利人共同申請。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直管的公房由登記機關直接代為登記。
第十二條 權利人(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
第十三條 權利人(申請人)申請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交驗單位或者相關人的有效證件。
代理人申請登記時,除向登記機關交驗代理人的有效證件外,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權利人(申請人)的書面委托書。
第十四條 總登記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一定期限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進行統一的權屬登記。
登記機關認為需要時,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權屬證書進行驗證或者換證。
凡列入總登記、驗證或者換證范圍,無論權利人以往是否領取房屋權屬證書,權屬狀況有無變化,均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登記。
總登記、驗證、換證的期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五條 總登記、驗證、換證應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規定期限開始之日30日前發布公告。
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登記、驗證、換證的區域;
?。ǘ┥暾埰谙?;
?。ㄈ┊斒氯藨斕峤坏挠嘘P證件;
?。ㄋ模┦芾砩暾埖攸c;
?。ㄎ澹┢渌麘敼娴氖马?。
第十六條 新建的房屋,申請人應當在房屋竣工后的3個月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并應當提交用地證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房屋竣工驗收資料以及其他有關的證明文件。
第十七條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轉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提交用地證明等有關文件,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申請轉移登記,權利人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以及相關的合同、協議、證明等文件。
第十八條 權利人名稱變更和房屋現狀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ㄒ唬┓课葑涞慕值?、門牌號或者房屋名稱發生變更的;
?。ǘ┓课菝娣e增加或者減少的;
?。ㄈ┓课莘ǖ模?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申請變更登記,權利人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以及相關的證明文件。
第十九條 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他項權利登記。
申請房屋他項權利登記,權利人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合同書以及相關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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