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種子生產與經營
第四章 種子生產
第二十條 主要農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種子生產實行許可制度。
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子、主要林木良種的種子生產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其他種子的生產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第二十一條 申請領取種子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哂蟹敝撤N子的隔離和培育條件;
(二)具有無檢疫性病蟲害的種子生產地點或者縣級以上人 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采種林;
(三)具有與種子生產相適應的資金和生產、檢驗設施;
?。ㄋ模┚哂邢鄳膶I種子生產和檢驗技術人員;
?。ㄎ澹┓伞⒎ㄒ幰幎ǖ钠渌麠l件。
申請領取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種子生產許可證的,應當征得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二條 種子生產許可證應當注明生產種子的品種、地點和有效期限等項目。
禁止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許可證;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無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種子。
第二十三條 商品種子生產應當執行種子生產技術規程和種子檢驗、檢疫規程。
第二十四條 在林木種子生產基地內采集種子的,由種子生產基地的經營者組織進行,采集種子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
禁止搶采掠青、損壞母樹,禁止在劣質林內、劣質母樹上采集種子。
第二十五條 商品種子生產者應當建立種子生產檔案,載明生產地點、生產地塊環境、前茬作物、親本種子來源和質量、技術負責人、田間檢驗記錄、產地氣象記錄、種子流向等內容。
第五章 種子經營
第二十六條 種子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種子經營者必須先取得種子經營許可證后,方可憑種子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或者變更營業執照。
種子經營許可證實行分級審批發放制度。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種子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子、主要林木良種的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種子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并達到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注冊資本金額的種子公司和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的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第二十七條 農民個人自繁、自用的常規種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貿市場上出售、串換,不需要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科研單位、學校、科技人員研究開發和依法經營、推廣農作物新品種和林木良種。
第二十九條 申請領取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種子種類和數量相適應的資金及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能夠正確識別所經營的種子、檢驗種子質量、掌握種子貯藏、保管技術的人員;
(三)具有與經營種子的種類、數量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及加工、包裝、貯藏保管設施和檢驗種子質量的儀器設備;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種子經營者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或者受具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以書面委托代銷其種子的,可以不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條 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由發證機關在其管轄范圍內確定。種子經營者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可以不再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但應當在辦理或者變更營業執照后十五日內,向當地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原發證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 種子經營許可證應當注明種子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及有效期限、有效區域等項目。
禁止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經營許可證;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無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的規定經營種子。
第三十二條 種子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種子使用者提供種子的簡要性狀、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條件的說明與有關咨詢服務,并對種子質量負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種子經營者的自主經營權。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的林木種子生產基地生產的種子,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有計劃地統一組織收購和調劑使用,非指定單位不得在基地范圍內組織收購。
未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收購珍貴樹木種子和同級人民政府規定限制收購的林木種子。
第三十四條 銷售的種子應當加工、分級、包裝。但是,不能加工、包裝的除外。
大包裝或者進口種子可以分裝;實行分裝的,應當注明分裝單位,并對種子質量負責。
第三十五條 銷售的種子應當附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注種子類別、品種名稱、產地、質量指標、檢疫證明編號、種子生產及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進口審批文號等事項。標簽標注的內容應當與銷售的種子相符。
銷售進口種子的,應當附有中文標簽。
銷售轉基因植物品種種子的,必須用明顯的文字標注,并應當提示使用時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三十六條 種子經營者應當建立種子經營檔案,載明種子來源、加工、貯藏、運輸和質量檢測各環節的簡要說明及責任人、銷售去向等內容。
一年生農作物種子的經營檔案應當保存至種子銷售后二年,多年生農作物和林木種子經營檔案的保存期限由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十七條 種子廣告的內容應當符合本法和有關廣告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主要性狀描述應當與審定公告一致。
第三十八條 調運或者郵寄出縣的種子應當附有檢疫證書。
本文關鍵字: 查看更多
- 關注綠維文旅
微信號:lwcj2005
公眾號:綠維文旅 - 創意經典·落地運營
文旅康養·特色小鎮·鄉村振興開發運營服務商
好創意、可落地一流規劃在綠維
新鮮資訊、原創觀點、專題研究、實戰案例,每天精選分享
相關閱讀
- ·文化和旅游賦能鄉村振興“十佳”案例和優秀案例擬入選名單2024-03-05
- ·《歷史文化名城和街區等保護提升項目建設指南》“六不”要求2024-03-05
-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的意見》 1月11日發2024-01-12
- ·《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年本)》2024-01-11
- ·打造全國專精特新名城的杭州方案(8大措施)2023-10-30
- ·浙江“千村示范、萬村整治”的六大經驗2023-10-30
- ·關注!2024年文旅創建申報項目匯總2023-10-17
- ·重點關注!2024年12個鄉村振興創建申報項目2023-10-16
- ·一文了解中國美麗休閑鄉村政策、名單與創建流程……2023-09-26
- ·新一批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申報工作開始(含評價細則詳解)2023-07-25
旅游運營回答
- 特色小鎮的發展架構有哪些?
- 1、以特色產業為引擎的泛產業聚集結構特色小鎮主要聚焦自身優勢的特色產業;[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