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琪偉:旅游標本兼治需經營者、旅游者有契約意識
近日,國家旅游局局長邵琪偉就中國首部旅游法的貫徹實施接受了媒體采訪。
經營者、旅游者都要有契約意識
記者:在解決廣大人民群眾反映較為強烈的旅游市場秩序問題上,旅游法如何實現標本兼治?
邵琪偉:解決旅游市場秩序問題,需要標本兼治,民事規范和行政規范并重。旅游法既堅持了通過民事關系調整的治本之策,也考慮到當前我國部分旅游者合同意識不強,通過民事手段維權的能力不足等階段性特征,需輔之以行政手段治標。
比如零負團費問題產生的原因比較復雜,既有社會發展階段的特征,也有行業發展的特殊性,特別還涉及境內境外,但最關鍵的是缺少有強制力的市場規則和行為規范。
為此,旅游法對于低價招徠、強迫購物消費這樣的經營模式做了一系列有針對性的規定,如對旅行社經營提出五個“不得”: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不得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不得安排參觀或者參與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不得要求導游墊付或者向導游收取任何費用。對導游和領隊提出“三不得”:即不得擅自變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務活動;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費;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對其他經營者提出了一個“不得”,即旅游經營者銷售、購買商品或者服務,不得給予或者收受賄賂,明確禁止了低價招徠及通過強迫購物獲取利益的經營行為。今后企業的經營行為和經營模式要按照旅游法和其他法律的明確要求進行調整。
同時,旅游法專設“旅游服務合同”一章,清晰劃定了旅行社、消費者等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我曾專門做過調查,有些旅游者在與旅行簽訂合同時,對合同的文本看得不夠仔細。這如果不碰到問題,就是一次順利的旅行;但碰到問題時,怎么調解糾紛、處理問題,還是應該依據合同。因此,我們認為在旅游業發展過程中要逐步把合同規范搞好,包括國內旅游和出國出境旅游都要履行好合同,按合同辦事。一句話,就是經營者要有契約意識,旅游者也要有契約的意識。
另外,在導游問題上,旅游法對導游管理各個重點內容已經做了統一規定,也為下一步加強和改善導游管理指明了方向。我們將落實旅游法的要求,同時充分發揮行業機構在導游管理方面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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