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規定文化老街經營所得5%-10% 用于文物保護
云南作為旅游大省,歷史文化旅游資源非常豐富。4月底前,全省各州、市須對本行政區域旅游等開發建設活動中,涉及文物古跡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以及歷史建筑等的保護情況進行自查,全面摸清有關情況。昨天,云南省政府下發關于進一步做好旅游等開發建設活動中文物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
近年來,云南省存在個別地方轉讓抵押、過度開發文物等問題,造成部分極為重要的文物古跡正在遭受自然或人為的破壞,文物保護形勢嚴峻。
意見指出,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文化(文物)行政部門是文物保護的第一責任人。各級政府要把文物保護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時公布歷史文化名城(鎮、村)和文物保護單位,并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在旅游等開發建設活動中合理開發利用文物資源。
省政府每2年開展1次文物保護法律法規落實情況檢查,對造成文物破壞損毀的,將嚴肅追究責任。在世界文化遺產(申報地)緩沖區范圍內,歷史文化街區、村鎮和歷史建筑,以及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實施建設工程的,要依法事先征得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報城鄉規劃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不得立項,更不得開工建設。
同時,旅游部門要把依法保護文物、確保文物安全作為文物旅游景區評級、達標和監管的剛性要求,對達不到文物保護要求的旅游景區要責令限期整改,并降低或取消旅游景區質量等級。文物部門也要建立文物保護社會基金,鼓勵社會力量采取捐贈等方式參與文物保護。利用文物古跡、歷史文化街區開展旅游等經營性活動的,其經營性收入的5%-10%應用于本行政區域各級文物的搶救保護、日常維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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