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旅游者
第二章 旅游者第九條(旅游資源享用)旅游者有依法平等享用旅游資源的權利。國家鼓勵經營者對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給予便利和優(yōu)惠。
第十條(旅游信息獲取)旅游者有方便和及時獲取旅游必要信息的權利。
第十一條(假日旅游)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和社會組織職工有權利用法定節(jié)假日、周休日或者帶薪年休假進行旅游活動。
第十二條(質價相符)旅游者有權要求旅游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質價相符的產品和服務。旅游者有權拒絕旅游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第十三條(受尊重權)旅游者的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自由應當?shù)玫阶鹬亍B糜握哂袡嘁舐糜谓洜I者滿足其合理的個性化服務需求。
第十四條(旅游救助)旅游者人身、財產遇有危險時,有請求旅游服務提供者、當?shù)卣推渌嚓P社會機構及時救助的權利。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時,有請求國家駐當?shù)貦C構在其職責范圍內給予協(xié)助和保護的權利。
第十五條(尊重旅游目的地習俗)旅游者應當尊重旅游目的地的社會公共秩序、風俗習慣、文化傳統(tǒng)和宗教信仰,愛護旅游資源,不得損害當?shù)鼐用竦暮戏嘁妗?/P>
第十六條(不損害他人權益)旅游者進行旅游活動或者解決糾紛時,不得干擾他人的旅游活動,不得損害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安全義務)旅游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fā)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應予以配合。旅游者購買、接受旅游服務時,應當向旅游經營者如實告知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guī)定,配合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游經營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理措施。
旅游者接受國家或者社會公共組織的救助后,應當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第十八條(出境旅游者義務)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滯留。
第十九條 (入境旅游者權利義務)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入境旅游者享有與境內旅游者同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隨團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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