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性的建議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大會第十二屆會議于1962年12月11日在巴黎通過)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大會于1962年11月9日至12月12日在巴黎召開了第十二屆會議。
考慮到人類在各個時期不時使構成其自然環境的組成部分的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征遭到損壞,從而使得全世界各個地區的文化、藝術甚至極重要的遺產瀕于枯竭;
考慮到因原始土地的開發,城市中心盲目的發展以及工商業與裝備的巨大工程和龐大規劃的實施’使現代文明加速了這種趨勢,盡管其進程到上個世紀已相對減弱;
考慮到這種現象影響到不論其為自然的或人工的景觀和遺址的藝術價值以及野生生物的文化和科學價值;
考慮到由于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征,保護景觀和遺址正如本建議所述,對人類生活必不可少,對人類而言,它們代表了一種有力的物質、道德和精神的再生影響,同時正如無數眾所周知的事例證明的也有利于人類文化和藝術生活;
進一步考慮到景觀和遺址是許多國家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一個重要因素,而且大大有助于保障其居民的健康;
然而,也認識到應適當考慮社會生活及其演變以及技術進步的迅速發展之需要;
因此,考慮到只要尚有可能這樣做,為保護各地的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征,亟需緊急考慮和采取必要的措施;
已收到關于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征的建議,該問題作為本屆會議的第17,4.2項議程;
第十一屆會議已決定此項建議應以向成員國建議的形式作為國際性文件的議題,于1962年12月11日通過本建議。
大會建議各成員國應通過國家法律或其他方式制定位本建議所體現的準則和原則在其所管轄的領土上生效的措施,以適用以下規定。
大會建議各成員國應將本建議提請與保護景觀和遺址以及區域發展有關的部門和機構的注意,也提請受委托保護自然和發展旅游業的機構以及青年組織的注意。
大會建議各成員國應按待定的日期和形式向大會提交有關本建議執行情況的報告。
一 定 義
1、為本建議之目的,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征系指保存并在可能的情況下修復無論是自然的或人工的,具有文化或藝術價值,或構成典型自然環境的自然、鄉村及城市景觀和遺hL的任何部分。
2、本建議的規定也擬作為保護自然的補充措施。
二 總 則
3、為保護景觀和遺址所進行的研究和采取的措施應適用于一國之全部領土范圍,并不應局限于某些選定的景觀和遺址。
4、在選擇將采取的措施時,應適當考慮有關景觀與遺址的相關意義。這些措施可根據景觀與遺址的特征、大小、位置以及它們所面臨威脅的性質而有所區別。
5、保護不應只限于自然景觀與遺址,而應擴展到那些全部或部分由人工形成的景觀與遺址。因此,應制定特別規定確保對那些通常受威脅最大、特別是因建筑施工和土地買賣而受到威脅的某些城市中的景觀和遺址進行保護。對進入古跡應采取特別保護措施。
6、為保護景觀和遺址所采取的措施應既是預防性的,又是矯正性的。
7、預防性措施應旨在保護遺址免受可能威脅它們的危險。這些措施尤其應包括對可能損壞景觀和遺址的工程和活動進行監督,例如:
(1)建各種公私建筑,其設計應符合建筑本身的某些藝術要求,并且在避免簡單模仿某些傳統的和獨特的形式的同時,應與它將保護的一般環境相協調;
(2)修建道路;
(3)高、低壓電線、電力生產和輸送工廠和設施、飛機場、廣播電臺和電視臺等;
(4)加油站;
(5)廣告招牌以及燈光招牌;
(6)砍伐森林,包括破壞構成景觀風貌的樹木,尤其是主干道或林蔭道兩旁成行的樹木;
(7)空氣和水的污染;
(8)采礦、采石及其廢棄物的處理;
(9)噴泉管道、灌溉工程、水壩、隧道、溝渠、治理河流工程等;
(10)宿營地;
(11)廢棄物和垃圾以及家庭、商業和工業廢物的傾倒。
8、在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征時,也應考慮到因某些工作和現代生活的某些活動而引起的噪音所造成的危害。
9、對可能損壞以其它方式列入保護目錄或受到保護的地區內的景觀和遺址的活動應施以制裁,除非為公共或社會利益所迫切需要。
10、矯正性措施應旨在修繕對景觀和遺址所造成的損壞,并盡可能使其恢復至原狀。
11、為促進各國負責保護景觀和遺址的各種公共服務機構的工作,應建立科學研究機構,以便與主管當局合作,收集和編纂適用于這方面的法律和規定。這些規定和研究機構所從事的工作成果應定期及時刊登于單獨的行政刊物上。
三 保護措施
12、景觀和遺址的保護應通過使用以下方法子以確保:
(1)由主管當局進行全面監督;
(2)將責任列入城市發展規劃以及區域、鄉村和城市的各級規劃;
(3)“通過劃區”列出大面積景觀區保護目錄;
(4)列出零散的遺址保護目錄;
(5)建立和維護自然保護區與國家公園;
(6)由社區獲得遺址。
全面監督
13、對全國范圍內可能損壞景觀和遺址的工程和活動,應實行全面監督。
城市規劃與鄉村規劃方案
14、城市規劃與鄉村規劃方案應包括明確那些應強制執行、以確保位于所涉及地區內的甚至未列入保護目錄的景觀和遺址的保護義務的規定。
15、城市和鄉村規劃方案應根據輕重緩急和順序予以制定,特別是對處在迅速發展過程中的城市或地區,為保護該城市或地區的藝術或優美特征制定此種方案是正確的。
“通過劃區”列出大面積景觀區保護目錄
16、大面積景觀區“通過劃區”列入保護目錄。
17、在一個已列入保護目錄的區域內,當藝術特征為頭等重要時,列入保護目錄應包括:控制土地,遵循美學要求??包括材料的使用、顏色以及高度標準,采取預防措施以消除因筑壩和采石所造成的動土影響,制定管理樹木砍伐的法規等。
18、“通過劃區”列出的目錄應予以公布,并應制訂和公布為保護己列入目錄的景觀所應遵守的一般規則。
19、一般來說,“通過劃區”列出保護目錄,不應涉及賠償費的支付。
列出零散遺址保護目錄
20、對無論位于自然中還是位于城市內的零散小遺址,連同一具有特殊意義的景觀的各個部分,均應列出保護目錄。對景色優美的地區,以及著名古跡周圍的地區和建筑物,也應列出保護目錄。凡列入保護目錄的每一個遺址、地區和建筑物都須經特別行政決定并及時通知其所有者。
21、列入保護目錄應意味著未經保護遺址的主管當局許可,禁止其所有者毀壞遺址,或改變其狀況或外觀。
22、當得到此種許可,應同時附有保護遺址所需的一切條件。但對于正常的農業活動以及建筑物的正常維修無需此種許可。
23、有關當局的征用以及在一列入保護目錄的遺址內進行公共工程應征得負責該遺址保護的主管當局的同意。按規定,在列入保護目錄的遺址內任何人不應獲得可能改變該遺址特征或外觀的權利。未經主管當局的同意,該遺址所有者不應通過簽訂協議授權他人。
24、制定保護目錄應包括禁止一切形式的對地面、空氣或水的污染,同樣,采礦也須經過特別許可。
25、在列入保護目錄的地區內及其鄰近地帶應禁止張貼任何廣告,或者僅限于負責保護遺址的主管當局所指定的特定區域。
26、在列入保護目錄的遺址內宿營原則上應予以回絕,或者僅限于負責主管當局所確定的地區,并應接受其檢查。
27、遺址列入保護目錄可以使遺址所有者有權對由此造成的直接的和確切的損失要求賠償。
自然保護區和國家公園
28、條例適宜時,各成員國應將用于公共教育和娛樂的國家公園。或嚴格控制的或特定的自然保護區納入受保護的區域和遺址之中。這類自然保護區和國家公園應構成一組還將用于研究景觀的形式與修復以及自然保護的試驗區。
由社區獲得遺址
29、各成員國應鼓勵社區獲得那些需要保護的構成景觀或遺址組成部分的地區。必要時,應能夠通過征用來實現這種獲得。
四 保護措施的實施
30、各成員國保護景觀和遺址的基本標準和原則應具有法律效力,其實施措施應在法律所賦予的權限范圍內委托給負責的主管當局。
31、各成員圖應設立具有管理或咨詢性質的專門機構。
32、管理機‘構應是受委托實施保護措施的中央或地方的專門部門。因此,這些部門應有能力研究保護和制定保護目錄的問題,開展實地考察,準備即將采取的決定并監督其實施。這些部門同樣應受委托對旨在減少某些工程進行中或對由此種工程造成的損壞進行修復中可能涉及的危險提出建議措施。
33、咨詢機構應由國家、地區或地方各級委員組成,并被授予研究有關保護問題以及就這些問題向中央或地區主管當局或有關地方社區提出意見的任務。在任何情況下,特別是在大規模公益工程,諸如修建公路、安裝水利技術或新型工業設施等規劃的初期,應及時征求這些委員會的意見。
34、各成員因應促進國家和地方非政府機構的設立及其運轉,這些機構的職責之一是與第31、32和33條中所述機構合作,特別是通過這樣一種方式合作,即把威脅景觀和遺址的危險告知公眾,并告誡有關部門。
35、如違反保護景觀和遺址的有關規定,應對損壞予以賠償,或承擔將該遺址盡可能修復至原狀的義務。
36、對故意損壞景觀和遺址的行為,應給予行政或刑事處罰。
五 公共教育
37、教育活動應在校內、外進行,以激發與培養公眾對景觀和遺址的尊重,宣傳為確保對名勝和古跡的保護所制訂的規章。
38、受委托承擔這項任務的學校教員應在中、高等院校接受專門課程的特殊培訓。
39、各成員因也應促進現有博物館的工作,以加強它們為此業已開展的教育活動,并應考慮建立專門博物館,或在現有博物館內設立專門部門的可能性,以便研究和展示特定地區的自然和文化風貌。
40、校外公共教育應是新聞界、保護景觀和遺址或保護自然的私人組織、有關旅游機構以及青年或大眾教育組織的任務。
41、各成員國應促進公共教育,并通過提供物資援助和通過讓從事教育任務的學會、機構和組織以及普通教育工作者利用適當宣傳媒介,例如:電影、廣播和電視節目,永久性、臨時性或流動性展覽材料,以及適合于廣泛傳播并專為教育界設計的手冊和書籍,促進它們的工作,還可以通過報刊、雜志以及地方期刊進行廣泛宣傳。
42、各種國內、國際“節日”、競賽和類似活動應專門用于鼓勵對自然或人工景觀和遺址的鑒賞,從而引導民眾注意這樣一個事實: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征對社區而言至關重要。
以上乃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大會在巴黎召開的,于1962年12月12日宣布閉幕的第十二屆會議正式通過的建議之作準文本。
我們已于1962年12月18日簽字,以昭信守。
大會主席 總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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