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礦產部關于印發實施《礦山安全條例》試行細則的通知
地質礦產部關于印發實施《礦山安全條例》試行細則的通知
【頒布單位】 地礦部
【頒布日期】 19840409
【實施日期】 19840501
【章名】 通知
現將地質礦產部實施《礦山安全條例》試行細則印發給你們,從一九八四年五月一日起試行。在試行前應充分做好準備工作,試行中的情況和問題望及時報部,以便進一步修改補充。
【名稱】 附:地質礦產部實施《礦山安全條例》試行細則
【題注】
【章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安全生產的方針,堅持安全第一,保障地質勘探職工在生產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地質工作的發展,根據國務院頒發的《礦山安全條例》并結合地質部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地質礦產部所屬單位(以下簡稱地質勘探單位)必須執行本細則,必須接受國家和部勞動安全監察機構和勞動安全監察人員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 地質勘探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必須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各級領導干部在管理生產的同時,必須負責管理安全工作,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地質勘探單位各職能機構的人員和各工種的工人,必須在各自的業務范圍內,對實現安全生產的要求負責。
第四條 地質勘探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必須根據具體情況建立安全機構,并由各級主要負責人直接領導。不設安全機構的單位,必須配備專職安全技術干部或兼職安全技術員。
安全技術專職人員必須按“四化”要求配備。凡有兩名以上安全技術干部的單位,應明確一名為安全技術負責人。安全技術干部屬于生產人員,要相對穩定,不得隨意調換。
第五條 安全機構或專職安全技術人員的主要職責是:
宣傳貫徹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勞動保護政策、法令;組織和協助有關單位做好安全思想教育,技術培訓;監督、檢查本“細則”和有關安全規程的貫徹執行;匯總、審查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協助領導開展安全檢查;經常深入現場,調查研究,發現事故隱患,及時提出意見并督促解決;制止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參加地質勘探設計的審查和有關科研成果,有關新技術、新機具的鑒定;參加工傷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事故統計和上報;總結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提出安全生產的獎懲意見。
第六條 地質勘探單位必須建立定期安全檢查、安全工作會議和匯報,以及班組安全活動日等工作制度。
第七條 加強勞動保護科學研究,部應編制長遠的科研規劃,組織開展安全技術、工業衛生的攻關活動。勞動保護技術研究室,地質勘探單位及其主管部門也應結合生產急需開展安全技術和工業衛生的科學研究,積極推廣安全生產新技術、新材料,改變安全生產面貌。
第八條 地質勘探單位必須對職工經常進行安全教育,搞好技術培訓,普及安全知識。
對爆破、電氣、車輛駕駛、焊接、起重、瓦斯檢查、鍋爐受壓容器、信號、把鉤等工種的工人,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技術訓練,并指定老工人帶領工作一段時間,熟悉本工種的操作規程,經考試合格發證后,才準獨立從事本崗位工作。
對調換工作崗位的工人必須重新進行安全教育。
第九條 地質勘探單位發生事故應按國家傷亡事故報告規程規定上報,發生死亡事故,領導應親臨現場調查處理。
第十條 地質勘探單位及主管部門的年度生產、財務計劃和長遠發展規劃,必須包括安全技術措施。
安全技術措施必須按計劃完成。安全技術措施經費必須按國家規定,在更新改造資金中提取百分之十至二十,不足部分,可從專項基金中解決。安全技術措施經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 地質勘探職工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1.遵守本細則,監督本細則的執行;
2.遵守勞動紀律,執行安全規程;
3.積極參加技術革新活動,提出合理化建議,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和
作業環境;
4.及時反映、處理危險情況,積極搶救事故;
5.有權制止任何人違章作業,有權拒絕接受任何人違章指揮;
6.對于上級單位或領導忽視職工安全健康的錯誤決定和錯誤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或控告。
【章名】 第二章 基本規定
第十二條 地質勘探工程的設計,必須符合本《細則》的規定。必須按照各主管局規定的程序和權限進行審批。不符合安全生產的設計不得批準。審批設計,必須有安全、衛生和工會組織參加。施工前,必須組織施工單位職工開展討論,明確設計內容和要求。施工中必須按照設計的規定作業。設計變更時,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革新、技術改造項目,必須保證安全生產。消除有毒有害物質危害的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第十四條 各地質勘探單位必須按照野外工作的特點,做好職工季節性的安全防護工作。對從事地質普查、測量、物探等野外作業人員,必須做好防寒、防凍、防風、防洪、防暑、防雷電、防墜崖以及防蛇獸傷害等安全防護工作。
第十五條 地質勘探職工必須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品及用具。進入坑道、機臺等有可能發生物體打擊的場所,工作服要穿戴整齊,必須戴好安全帽;不準戴手套操作機床、摘掛傳動皮帶、扶釬;從事機床操作的女工必須戴防護帽,不準將發辮露出帽外;生產場所除符合專項規定外,不準穿拖鞋作業。
第十六條 在偏僻孤立地區和危險地點,不允許單人進行作業。
第十七條 進入老窿、洞穴和已停工的坑道工作,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防止中毒、窒息、崩塌、滑跌事故發生,并在洞口設有應急安全措施,留有觀察聯系人員。
第十八條 在居民區、道路旁、放牧區施工,必須采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爆破、卸碴危及人畜及建筑物的安全。井巷(含槽探)及鉆孔竣工后,應及時回填或封閉。
第十九條 地質勘探單位的防火,應按照國家頒布的有關防火規定和當地消防機關的要求,建立防火制度,采取防火措施,備足消防器材。對坑口、機臺和材料、資料、炸藥、油料等庫房,更應加強防范,防止火災。
第二十條 為了保證礦山安全,地質勘探報告書必須為礦山設計提供以下技術資料:
1.較大斷層、破碎帶、滑坡、泥石流的性質和規模;
?。玻畬樱òㄈ芏矗┖偷嗡畬拥膸r性、層厚、產狀、各含水層之間、地表水和地下水之間的水力關系,地下水的潛水位、水質、水量和流向,地面水流系統和有關水利工程的疏水能力,以及當地歷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
?。常「G、老窿的分布范圍、開采深度和積水情況;
?。矗託?、二氧化碳賦存情況,礦物自然發火傾向和煤塵爆炸性;
?。担畬θ梭w有害的礦物組分,含量及變化規律,勘探區至少一年的天然放射性本底數據;
?。叮販禺惓:蜔崴V區的巖石熱導率,地溫梯度、熱水來源、水溫、水源、水壓和水量,并圈定熱害區范圍;
7.工業、生活用水的水源和水質;
?。福@孔封孔資料。
【章名】 第三章 鉆探工程
第二十一條 地質設計書必須為鉆探工程的施工設計提供礦區地質構造、巖石特性、礦區工程布置圖、鉆孔地質理想柱狀圖等地質資料。
確定鉆孔位置時,在保證地質要求的同時,應考慮施工安全和方便,避開洪水和泥石流的侵襲,使鉆塔與高壓線保持安全距離(萬伏以上不小于50米,萬伏以下不小于30米)。
第二十二條 機場地基必須平整、堅固、適用。地基靠山坡一側,要根據地層性質和高度正確選取坡度,清除浮石,防止坍塌和滾石傷害。地基應盡量減少填方,鉆塔底座填方部分不得超過塔基面積的四分之一,且填方部分必須采取措施防止塌陷或溜方。
第二十三條 安裝拆卸鉆塔,應有統一指揮,上塔須系安全帶,塔上下不得同時進行作業。
鉆探機場的安全設施必須齊全。鉆塔須安設標準繃繩,直徑不小于12.5毫米;須安設避雷裝置;在皮帶和機械傳動部分,應設防護欄桿或防護罩,活動工作臺須安裝牢靠,并有可靠的制動防墜裝置。
第二十四條 機器運轉時,不得進行部件的拆卸和修理。升降鉆具過程中,應由熟練鉆工操作升降機,并與孔口塔上人員緊密配合,互相關照,平穩操作。
第二十五條 處理孔內事故要摸清情況,制定處理辦法和相應的安全措施。
打吊錘時,要有專人指揮。吊錘下部鉆桿須安裝沖擊把手。打箍上部應連接鉆桿,掛牢提引器并拉緊鉆桿。
使用千斤頂時,要墊實地梁,綁牢千斤頂及帽子,綁牢提引器。
不準用鉗子反鉆具。
第二十六條 應設有膠管防纏及水龍頭防墜裝置。鉆進時不得用人扶持水龍頭及膠管。修理水龍頭時必須停止立軸回轉,并指定專人看管皮帶開關或離合器手把。
第二十七條 坑道鉆探應按照井下作業的規定進行通風、排水、支護和照明等安全工作。
第二十八條 水上鉆探應備足救生、通訊和消防設備懸掛當地航運部門規定的標志。
【章名】 第四章 坑探工程
第二十九條 地質設計書必須為豎井、斜井和中深平巷的施工設計,提供以下技術資料:
?。保V區地質構造、巖石特性等地質資料;
?。玻數貧v年最高洪水位,老窿分布和積水情況,含水層及其涌水量等水文資料;
?。常@孔封孔資料;
?。矗V區工程布置圖;
5.坑道地質理想剖面圖。
第三十條 用槽探、淺井等輕型工程進行地表揭露時,必須嚴格執行有關槽井探的安全技術規程。槽深(最高壁)不得超過3米;淺井深不得超過20米(小圓井深不得超過5米)。施工中應根據地層性質和深度,正確選取槽壁坡度和井壁支護方法。
第三十一條 坑道斷面必須滿足通風、運輸和行人的要求。敷設管道、纜繩和風筒,不得妨礙行人。施工中,坑道必須經常維護,保證通風照明良好、支護牢固、水溝暢通、整潔衛生。
第三十二條 施工中的坑道,必須有嚴格的坑口管理制度??觾缺?,坑口必須設置信號標志。有瓦斯的坑道,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用具進坑。
第三十三條 在不穩定地層中掘進,必須及時進行支護。對地壓較大地段要加強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在松軟或流砂層中掘進,必須采用沉箱超前支護等方法。
第三十四條 當掘進接近積水老窿、溶洞、斷層、地質破碎帶、地表水體或發現有透水預兆時,必須探水前進。
坑內探水、放水和排除被淹坑道中的積水時,必須有防止有害氣體突然涌出造成事故的安全措施。
【章名】 第五章 通風防護
第三十五條 放散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和設備應盡量實行機械化、自動化,加強密閉,避免直接操作,并結合生產工藝采取通風措施,使之少產生或不產生有害物質。
第三十六條 地質勘探的井下作業,應當采用機械通風及綜合防塵措施。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對短淺坑道也可采用其它通風方式。
第三十七條 風速規定:
?。保鹿ぷ髅娴娘L速,不得小于0.15米/秒;
?。玻畬嶒炇业扔卸居泻ψ鳂I場所,通風柜操作口截面的風速,不得小于0.5米/秒;
?。常派湫晕镔|實驗場所,通風柜操作口截面的風速,不得小于1米/秒;
4.各粉塵作業密閉柜操作口截面的風速,不得小于1米/秒。
第三十八條 坑道作業面的空氣成分,按體積計算,氧氣不低于20%;一氧化碳不得超過0.0024%;二氧化碳不高于0.5%。供給坑內工作人員的新鮮空氣每人每分鐘不少于四立方米。
第三十九條 有瓦斯的坑道,每班最少要用安全燈或瓦斯鑒定器檢查兩次,坑內放炮地點附近2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禁止放炮,加強通風;電機附近2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設備運轉,切斷電源;瓦斯濃度達到2%時,工作人員撤出坑道,同時應積極采取措施,降低瓦斯濃度;當瓦斯濃度降到1%以下時,方可向掘進巷道中的電氣設備送電。
第四十條 勘探放射性礦床,主要坑道應盡量設計在礦脈以外,如必須沿脈掘進時,應采用壓入式通風。在編錄、采樣后,對礦脈裸露面及時用粘土等物給予覆蓋,以防氡氣析出。
第四十一條 加強通風防塵管理,機掘隊必須配備專職通風防塵工。
第四十二條 坑道內嚴禁使用沒有凈化裝置或凈化裝置不符合要求的內燃機械。
【章名】 第六章 機電和運輸
第四十三條 各種機械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和修理,都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各種壓力機械的施工部分,以及其他機械對人有發生傷害危險的部分,都要有安全裝置。
各種機械設備必須建立使用、檢查、維修、保養制度,不準超溫、超壓、超負荷和帶病運轉。
第四十四條 各種電氣設備或電力系統的設計安裝、驗收、運行、試驗等工作,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構架等,必須有保護接地或保護接零。
第四十六條 機電設備的保護、保險及其他安全設施必須保證齊全、靈敏、可靠,不得甩掉不用。
非負責設備運行的人員,禁止操作設備。非專職或值班電氣人員,不得進行電氣作業。操作電氣設備的人員,必須有可靠的絕緣保護。檢修電氣設備時,禁止帶電作業,需停電檢修線路或電氣設備時,應事前通知用電單位。
第四十七條 井下宜采用不接地電網,并使其電氣設備絕緣良好,配備漏電保護裝置。
第四十八條 井下電壓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保彰骱托盘栂到y的電源電壓不得高于127伏,工作面照明電壓不得高于36伏;
?。玻芫€式電機車供電電壓:交流不超過400伏,直流不超過300伏。
第四十九條 井下動力線路要用電纜線;照明、信號及爆破線路要用絕緣線或電纜線。
爆破和信號系統要設置獨立的線路。
第五十條 在有瓦斯、礦塵爆炸危險的坑道內,必須使用防爆裝置的電氣設備和防爆裝置的電氣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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